船主雇船长年薪30万,并及时给付了工资,但船长以未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及年休假为由,向船主索要15万元“加班费”,最终法院驳回了船长的诉讼请求。

告状船长索要15万元加班费

2013年8月28日,渔船船主胡某雇用赵某当船长出海捕捞,双方约定,出海捕捞期间每年工资30万元。今年1月19日,赵某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称自己出海期间,国家法定假日及年休假均未享受,因此要求船主胡某给付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5万元。

船主胡某称,大连所有的渔船雇用的船员从来没有向船主主张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的。再说,双方约定出海期间年工资30万元,为什么定这么高的工资,说明已经考虑到船员在海上工作强度大,无法休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年假这一情况,赵某再向自己主张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工资15万元不合理。

辩护个人雇用属劳务合同关系

胡某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出庭为自己辩护。

王金海律师认为,如果船长赵某是受雇用于某远洋公司,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就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赵某应当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

但是,如果是受个人雇用,则船长赵某与船主胡某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应当依照合同法“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相关规定。

另外,船长赵某实际出海时间应当为2013年8月28日至2014年12月26日,船主胡某已经依照年工资30万元的约定,给付了赵某在出海期间的工资,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并无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的约定,因此,赵某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判决法院一审驳回船长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船主胡某与赵某签订书面合同,并依合同约定在船上工作。船主向赵某支付船员工资,两者之间成立船员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现船长赵某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船主胡某主张国家法定假日及年休假工资,因船长赵某属于船主胡某个人雇用,非企业的职工,因此其主张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船长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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