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沉船事故案宣判 15名船员家属获赔1281万元
一艘万吨散货船与另一艘台州籍小渔船在东海海域发生碰撞,致小渔船沉没,随船15名船员全部遇难,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15名遇难船员家属向肇事船东提起索赔。近日,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15名遇难船员家属获赔共计1281万元。
事故发生在去年4月28日晚,沉没的渔船为“浙三渔00046”轮。当年5月7日,上海海事局出具事故证明书认定泰州籍“三水805”轮为肇事船舶。半年后,国家海事局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涉案事故为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中发生的互有过失的碰撞事故。“三水805”轮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浙三渔00046”轮承担次要责任。
15名遇难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确定责任比例。今年4月11日,上海海事法院根据已查明的船舶碰撞事实,就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先行作出判决,判定“三水805”轮应就涉案事故承担95%责任,该判决已生效。15名遇难船员家属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向每名船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9万余元,共计1635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定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81万元。5月18日,上海海事法院以2371万元的价格将“三水805”轮司法拍卖,15名遇难船员的赔偿金将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