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张某甲曾系王某雇员,在为王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并入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张某甲妻子朱某、儿子张某乙、儿媳刘某因王某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登上王某一停靠船闸边待闸的拖船,并拆除方向盘,阻止船队航行。后王某与张某甲就医疗费达成赔偿协议,但王某也以朱某、张某乙、刘某的行为造成船队经营损失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张某乙、刘某强行登上王某船头,卸下方向盘,阻碍王某船队的正常行驶,其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王某经营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受伤雇员家属强行登船

中国江苏网10月17日讯 王某表示其拥有多个船队经营运输,雇佣船员较多,船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出现损伤也属正常现象,但其作为雇主并未推卸过责任。

在张某甲受伤后,已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预交了医疗费,在预交费用用完后,因未及时补交余下费用,张某甲妻子朱某、儿子张某乙、儿媳刘某便强行登上张某甲受伤前所在的船队,要求原告必须将张某甲的医疗费等损失一次性赔偿到位,否则拒绝离开。当时该船队正停靠在船闸下游待闸,其三人登船后,擅自拆除方向盘,在拖船驾驶室内吃住,阻止船员入室操作,致使无法正常航行。后原告在被胁迫情况下与其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给付赔偿款,其三人方下船离去。

王某认为朱某、张某乙、刘某的行为影响船队正常经营,不但造成财产损失,也让其失了“面子”,更担心此后其他船员仿效此举,故而将朱某、张某乙、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但朱某、张某乙、刘某却认为其属于私力救济,并非侵权,且双方在签订针对张某甲的赔偿协议书时已考虑到王某停运间接损失因素。

◆雇主:船队停运损失证据确凿,与雇员人身损害无关,三名被告应予赔偿

三名被告的亲属张某甲因提供劳务受伤,原告并未拒绝赔偿,但三名被告在张某甲治疗期间便强行登船,阻止船队航行,以此胁迫原告签订对张某甲的赔偿协议书,给原告造成营运损失,原告不存在过错,即便原告未及时支付医疗费也不能成为三名被告侵权的理由,三名被告应通过正当途径救济。赔偿协议书仅系针对张某甲人身损害赔偿,并未涉及原告营运损失,故三名被告应赔偿。

◆被告:系私力救济,并非侵权,不应赔偿

庭审中,三名被告称,其亲属张某甲作为原告雇员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损害,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原告拒不交付医疗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太慢,且可能无法实现,无奈之下三名被告到原告处讨要医疗费,应属于私力救济。被告并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最终与原告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了该纠纷,并签下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在原、被告双方充分预估了被告亲属损失的情况下签订,同时三名被告也考虑到了原告停运的间接损失,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和态度最终确定了原告赔偿额。三名被告并不存在法定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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