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类似“联合女神”号货轮船员事件,船东对船员遣返要求不予答复或拒绝的情况下,如船旗国并非海员船籍国,海员在不能要求船旗国安排遣返的情况下,可要求船籍国政府主管部门安排遣返。

□我国应尽快建立符合公约要求的遭遗弃海员遣返财务保证体系如基金。

一方面,该体系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海员可以向该机构要求启动援助。

另一方面,该体系收缴充足的资金可满足及时援助被遗弃海员的需要。

据媒体报道,“联合女神”号货轮经营人南京远浩船务有限公司拖欠船舶加油款项,导致供油商向印度孟买高等法院申请扣押船舶。该船于去年12月20日在印度霍尔迪亚港外锚地卸完货后,被印度孟买高等法院扣押。船上燃油和饮用水、食物补给缺乏,垃圾也被当地回收站拒收。船员们度过了两个多月条件恶劣的船上生活。此外23名船员被拖欠5个月工资,被困船员向外界呼救。该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经我国海事等政府主管部门介入处理,该船舶经营人支付经营欠款,船舶扣押解除,船员工资也得到支付。该事件充分暴露了在航运市场低迷时期海员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

海员遣返的权利和义务

1、海员要求遣返的权利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已于2016年11月12日对我国生效。公约规定了三种海员有权获得遣返的情形:(1)海员身处国外时就业协议终止;(2)就业协议被船东终止,或被海员出于合理的理由终止;(3)海员不再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或具体情形下不能指望海员履行职责。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且海员在船上的服务期限达到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要求(服务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即有权获得遣返。该公约的2014年修正案(已于2017年1月18日生效)新增对遭受遗弃海员的遣返保障。修正案规定海员被遗弃的情形包括:船东违反公约要求没有付给海员遣返费用; 在没有补给和支持的情况下遗弃海员; 单方面中断与海员的联系以及至少2个月没有支付工资。

在不适用公约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也有关于船员遣返的明确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船员可以要求遣返。

2、遣返义务和遣返费用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规定船东是海员遣返的义务人。遣返费用不得变相由海员负担,船东不得要求海员预付遣返费,也不得从海员工资或其他收益中扣除。遣返费用由船东负担,但船东有权依据其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追偿遣返费用。若船东未能安排遣返,船旗国主管当局应安排有关海员遣返。由船旗国先负担海员的遣返费用,船旗国仍可向船东追偿。若船旗国未能安排遣返,遣返的启程国或海员国籍国或居住国可安排遣返,并向船旗国收取遣返费用或通过扣船追偿遣返费用。

在发生类似“联合女神”号货轮船员事件,船东对船员遣返要求不予答复或拒绝的情况下,如船旗国并非海员船籍国,海员在不能要求船旗国安排遣返的情况下,可要求船籍国政府主管部门安排遣返。船籍国政府主管部门在不能向船旗国收取遣返费用的情况下,可通过申请扣船要求船东支付遣返费用。具体由哪个政府主管部门来安排遣返,公约并未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34条规定,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 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遣返被遗弃海员的财务担保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规定了船旗国应建立海员遣返的财务担保体系。遣返的财务担保体系是指当海员被遗弃时,能获得快速有效的财务担保体系援助的社会保障计划或保险或国家基金,或其他类似的安排。公约成员国的财务担保体系有以下功能:提供给被悬挂其旗帜的船舶遗弃的海员直接的通讯渠道,足够的覆盖范围和快速有效的财务援助。特别是当海员或其代理人在被遗弃而提出正当权利请求时,财务担保体系所提供的援助应迅速发放。

财务担保体系提供的援助款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船东未依据就业协议、集体谈判协议或船旗国法律支付给海员的工资和其他应享有的权利,不超过4个月的未支付工资和应有权利; 海员所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遣返费用; 海员的基本需求包括足够的食物,必要的衣服、住宿、饮用水供应、船上生存所需的燃料,必要的医疗和任何其他合理花费。其中遣返费应当包括适当并快捷的交通费,通常为飞机; 海员从离开船舶至抵达家里的食宿; 必要的医疗; 行李费以及由于遗弃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花费。

我国尚未依据公约建立完备的遭遗弃海员遣返财务保证制度,现有制度与之类似的是海员外派备用金制度。《海员外派管理办法》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规定了海员外派备用金制度。海员外派机构在成立时就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突发事件责任时,可以动用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这项制度为在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船员提供救助。我国应尽快建立符合公约要求的遭遗弃海员遣返财务保证体系如基金。一方面,该体系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海员可以向该机构要求启动援助。另一方面,该体系收缴充足的资金,可满足及时援助被遗弃海员的需要。

船员工资、遣返费用等的给付请求

《海商法》 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制度。其第22条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给付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等给付请求在各项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中,处于第一受偿顺序。该法第28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联合女神”号供油商向印度法院申请扣船即为行使船舶优先权。印度虽然没有加入《国际扣船公约》,但通过法院判例适用该公约。我国海员也可借助法律服务,通过申请扣船行使船舶优先权获得工资、遣返费用等给付。

综上,由“联合女神”号货轮事件所暴露出的海员权利保护问题,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有待按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的规定,采用基金或其他形式,建立完善的遗弃海员遣返财务保证制度。海员对于未获支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可通过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扣押船舶,依法行使船舶优先权。

(作者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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