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艘内河千吨货轮撞上百吨沿海小货船,致使小货船沉没,随船4名船员落水,1人获救,3人遇难,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昨天,上海海事法院对该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遇难船员家属共获赔355万余元。

上海吴淞海事局经调查,“宁高鹏666”轮由孔某所有,并由南京高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金虹18”轮所有人为湖北省大冶市水利航运公司和朱某。本起碰撞事故双方均存在过失。“宁高鹏666”轮千吨货轮撞翻小船致3人遇难,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造成“金虹18”轮人员死亡,未按照最低安全要求配员,缺持证船员7名,驾驶人员亦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在警戒区水域内,未对“金虹18”轮航行动态进行连续观察,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金虹18”轮也未按照最低安全要求配员,缺持证船员2名,且违反航道规定,在警戒区航速高达7.5节,未能进行有效避让。对于本次事故,“宁高鹏666”轮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金虹18”轮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7年1月11日,经遇难船员家属申请,上海海事法院对停泊于上海港黄埔江水域的“宁高鹏666”轮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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