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日下午,广东海事局船员管理处收到来自A公司船员管理部的报告,该公司所属 “XYK”轮在新加坡接受海事港口管理局(MPA)的港口国检查(PSC),被发现该轮四名普通船员在船服务时间已经超过12个月,违反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的要求,PSC要求船东开航前更换船员,否则将被滞留。

接报后,我处迅速启动响应机制,经与A公司核实,该轮4月初从美国装货到印度途中,该四名普通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已经超出上船协议约定的11个月,由于公司考虑在印度更换船员的手续和费用等问题,经与船员协商决定在该轮回国后更换,并与船员签署了延期工作的协议。但是,从印度到国内港口,中途要在新加坡加油,让公司始料不及的是新加坡MPA在该轮完成加油离港前,对该轮进行了PSC检查,从而发现了该轮存在的上述违反MLC的问题。如果按照新加坡MPA的要求,在新加坡更换船员,至少要在新加坡耽误7天以上,还有境外换班的各种出境手续等事情需要解决,必将造成船期的重大损失。

根据MLC公约标准A2.5.2.2的规定“海员在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期间 — 这段时间应少于12个月”,导则B2.5.2就这一期限指出“在根据本守则确定海员在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时间时,应考虑到影响海员工作环境的多种因素。凡可行时,各成员国应视技术的变化和发展而减少这一时间,并可参考联合海事委员会就此事项所提出的建议。”MLC公约还赋予了海员在船上每工作一个月最低享有2.5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据此,各缔约国主管机关认为海员在船的最长服务期限应少于11个月,否则无法确保海员获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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