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8年5月马耳他籍的化学品船NAXX轮在广州港接受广州海事局港口国监督检查(PSC),港口国监督检查官(PSCO)发现该轮轮机长仅持有有效的船员国签发的适任证书,未持有船旗国签发的适任证书签注,且船旗国证书签注申请证明文件已超过3个月。PSCO认定该轮轮机长未持有船旗国适任证书签注,导致该轮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对此开具了缺陷并结合该轮其他严重缺陷对该轮实施滞留强制措施。

图为该轮轮机长船旗国证书签注申请证明文件

那么,当船员在外国籍船上任职时,在船员适任证书方面,国际公约是如何要求的?

STCW公约要求

  

STCW公约第I/2.7条

主管机关根据附则第I/10条承认:

.1 适任证书;或

.2 根据附则第V/1-1和第V/1-2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仅应在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之后对该证书进行签注,以证明其认可。

签证仅应在公约全部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签证所使用的格式应是《STCW公约》第A-I/2节第三段所规定的格式。

STCW公约第I/2.11条

以附则第I/10.5规定为条件,本公约所要求的任何证书的原件必须保存在证书持有人服务的船上。

STCW公约第I/10.5条

.5 尽管附则第I/2条第7段已有要求,但主管机关在需要时,可根据第1段规定,允许(持有按另一缔约国要求签发和签证而用于该缔约国船上的适当和有效的证书,但该证书尚未经过签证,使其适于在悬挂该主管机关国旗的船上服务)海员在悬挂主管机关国旗的船上的服务为期不超过3个月。应随时提交已向该主管机关提交的可用的签证申请证明文件。

简单的说:当船员在外国籍船上任职时,需要证书的在职船员应当持有按照经修订的《STCW公约》第II、III、IV、V、VI和VII章签发的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明和书面证明(即船员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同时适任证书及部分培训合格证书还应持有船旗国签注,如无相关船旗国签注,可特免该船员在船服务为期不超过3个月,但应持有已向船旗国申请相关签注的证明文件。

介绍完公约的有关要求后,小编还特地邀请了广州海事局资深PSCO,对涉及船员适任证书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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