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新修订办法将于 2019年10月1日实施。
  新的管理办法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签发管理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具体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培训合格证设置方面的修订
  1、将培训合格证分为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8种)和特殊培训合格证(14种)三大类。
  2、新增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T11);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T12);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T13);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T14),有效期均为5年。
  3、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1)、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4)有效期由长期改为5年。
  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按船舶类型分为:全垫升气垫船(T08-1)、水面效应船(T08-2)、水翼船(T08-3)、单体船(T08-4)和多体船(T08-5)5类,有效期由5年改为2年。
  5、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按照培训内容和适用对象分为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T06-1)、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T06-2)、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T06-3)。
  培训合格证的代码和有效期详见下表:
  


  二、培训合格证签发与再有效方面的修订
  1、培训合格证失效者,在失效1年内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可以办理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培训合格证失效1年及以上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其再有效后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自通过知识更新培训考核之日起算。
  2、办理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1)、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2)、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3)、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4)、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5)、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T011)、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T12)再有效的条件为:
  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3、办理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4、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2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相应类型的高速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5、办理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个月认可的极地水域内航行船舶上担任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三、培训合格证办理要求及考试方面的修订
  1、参加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培训前,应当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或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培训;
  参加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前,应当完成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
  参加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前,应当完成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
  2、办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1个月认可的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上服务的海上资历,包括至少3次船上加装燃料操作,3次加装燃料操作中的2次可由认可的加装燃料操作模拟器培训代替。
  3、办理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2个月的认可的在极地水域内航行船舶上担任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具有不少于1个月的在极地水域内航行船舶上担任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并完成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持有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或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可直接办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5、持有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办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一)持有有效的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二)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完成至少3次船上加装燃料操作,3次加装燃料操作中的2次可由认可的加装燃料操作模拟器培训代替;或在液化气船上完成3次装卸货操作;
  (三)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在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上服务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者不少于3个月的将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作为货物载运的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6、培训合格证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自初次考试之日起1年内办理1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失效并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自考试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成绩有效期为5年。
  四、持证要求方面的修订
  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不需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Z02)。
  2、在客船上任职的管理级、操作级船员须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T06-2),支持级船员须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T06-1)。在滚装客船上任职的管理级、操作级船员须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T06-2)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T06-3),支持级船员须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T06-1)。
  3、在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按照船舶类型分别持有对应船舶类型的高速船船员培训合格证(T08-1、2、3、4、5)。
  4、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任职的船长、轮机长、轮机员需持有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T11)和高级培训合格证(T12),其他船员持有T11。
  5、在极地水域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需持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T13)和高级培训合格证(T14),其他驾驶员需持有T13。
  来源:邵老师工作室,吾爱航运网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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