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港打响了船员换班的第一枪!

随之而来的报道也在业界瞬间爆屏。

似乎近段时间以来,船员和船公司们因为换班难而积压的情绪一下子得到抒发,看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和眉目。

blob.png

根据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今天发布的《关于印发<重点国家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3月20日零时起,船舶在上海港更换船员的总体要求如下:

▶ 非重点国家来/返沪船舶:船员可正常换班。

▶ 重点国家来/返沪的船舶:尽可能减少船员换班。

上海市所说的“重点国家” ,包括以下24个国家:

▼▼▼

韩国、意大利、伊朗、日本、法国、西班牙、徳国、美国、英国、瑞士、瑞典、比利吋、揶威、荷当、丹麦、奥地利、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希腊、捷克、芬兰、卡塔尔、加拿大、沙特阿拉伯。

blob.png

上海市的《通知》关于船员换班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换班和隔离要求

航运企业及其代理提前向拟靠泊码头的海关、边检、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自境外重点国家至目的港期满14天的,不需隔离;

自境外重点国家至目的港不足14天的,隔离直至期满14天

(以航海日志记录的离开上一港的时间起算);

航运公司直接将需隔离的船员送至隔离地点;

隔离期间船员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

船员在上海有固定住所的,居家隔离;

船员在沪无固定住所的,由航运企业及其代理安排住所进行集中隔离。隔离期间实行单人单间居住和集中封闭管理;

隔离船员应接受所在地卫健部门和社区的监督,每天自测体温两次,如有发热等异常情况的,航运企业及其代理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区卫健部门,并及时安排车辆将其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航运企业及其代理应及时将下船隔离船员的最终处置情况报告海关和边检。

二、不得换班的情形

船上有疑似或确诊病例,由港口所在地卫健部门对同船船员进行检测和隔离,并将发热等异常状况船员转送医疗机构。航运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海事、边检部门要求,落实船舶和在船船员相关防疫措施,在异常船员风险排除前,所有船员必须在船隔离,不得安排船员换班,严禁同船船员下船入沪。

三、其他

船舶在航期间,船长应督促船员做好个人防护,每天两次自测体温,并做好记录。

如发现有船员发热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在船隔离措施,并立即向所在港及下一港的海关、边检及海事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海事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当联系所在地卫健部门按照口岸发热病人流程处置。

重点国家来/返沪船舶在上海港靠泊作业期间,除换班人员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下船。

港口经营人要安排人员值守,准确、如实记录所有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登离轮事由和时间,汇总当天下船隔离人员的身份信息、在沪隔离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报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口岸交通组,同时报送隔离所在地卫健部门。

▼《通知》原文如下▼

blob.png

blob.png

blob.png

blob.png

在看到上海市的《通知》后,船东和船员们在为上海港的破冰感到高兴的同时,也希望国内其他港口,也能尽快明确船员换班的有关要求。

一船东表示,就在前不久的3月15日,其旗下一艘国际航行的船舶在洋浦港码头卸货时,就遇到了船员换班的难题。

当时船上有2名中国籍船员在船工作已达12个月,超过《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工作时限要求,属于超期服役。

船东因担心疫情期间港口不允许船员上下船,无法办理换班,同时该轮下一港将开往印度尼西亚,该轮的情况有可能导致在国外被滞留,影响船舶正常营运,而且无法换班也将伤害船员身心健康。

还好,洋浦海事局了解到该情况后,主动与港口、代理、海关、边检等部门沟通协调,向相关机关解释船员超期服役带来的严重后果。

经过多方协作努力,在严格落实各项防输入和防扩散措施情况下,该轮2名船员于3月17日顺利完成换班。

在此,海事服务网CNSS为相关部门的迅速作为和破冰行动点赞,但是因为疫情“寒冬”造成的船员换班这块“坚冰”,坚实庞大,需要更多港口行动起来,齐心协力来融冰!期待更多“破冰者”的出现。

相信在业界齐心协力下,航运业的疫情“寒冬”不久将远去。

blob.png

最后,由于当前船员换班在全球各地港口都受到影响,导致船员在船时间有可能超过合同期甚至超过公约或者船旗国规定的最长在船时间,在此附上各港口国监督针对疫情期间船员换班和遣返的一些政策,供船东、船舶和船员参考。(以下内容摘自China PSC)

中国香港

2月7日,中国香港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船东通告,从条款运用角度提醒船东、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在香港籍船舶上,根据商船(海员)(遣返)规例第3A节(3A of the Merchant Shipping (Seafarers) (Repatriation) Regulation (Cap. 478Q))中的规定,船员可以在自愿并书面同意情况下,延长船员的在船服务时间。同时,根据《商船(海员)(船员协议、船员名单及海员解职)规例》第6节(in section 6 of the Merchant Shipping (Seafarers) (Crew Agreements, Lists of Crew and Discharge of Seafarers) Regulation (Cap. 478L).)的规定,需要将船员延长在船服务的情况在28天内提交到香港海事处。

巴拿马

巴拿马海事管理机构也发布了通告,对以下海事劳工公约2006中规定进行免除:

1、A2.4.3 除非属于主管当局规定的情况,否则禁止达成放弃享受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带薪年休假的任何协议。

2、A2.5.1.2(b) 海员在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期间 — 这段时间应少于12个月。

上述两条规定的免除,使得在巴拿马籍的船舶上,船员可以在悉知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情况下,继续在船上工作。同时,通告中提到上述两条的免除有效期为一个月。

新加坡

新加坡海事局(MPA)也将发布通告,对该问题做出相应安排。

挪威

挪威海事局(NMA)也对在船服务时间问题发布通告,并延长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书等相关证书的有效期(如已过期),直至合理安排得以落实为止,呼吁船东方尽力在能够实现换班的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并遵照所在港管理当局的指示。

其他主要船旗国

据了解,其他主要的船旗国基本将采用case by case的做法,采取相应方式来解决船员在疫情影响下难以换班和遣返而导致的履约问题。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