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海海事局在船员考试监考过程中发现多起作弊事件,作弊船员被责令退出考场,取消当科考试成绩,处违法记分8分,并记入船员技术档案重点跟踪。

图片

船员考试示意图

考试对于每一位船员来说不仅是对专业技能的测试,也是对个人品格的一项检验。在船员考试中耍些小聪明,不仅是对别人努力的亵渎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这样终究会作茧自缚。

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对其第一次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如再次发生,则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二)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三)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四)在答卷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五)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七)有与计算机考试无关的软硬件操作。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随意调换座位;

(二)夹带纸条、资料等;

(三)携带通信工具进考场未放置在指定位置,但信息内容与考试无关;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当期所有的考试科目成绩:

(一)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二)使用手机及电子作弊工具;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故意损坏计算机考试的软硬件设备;

(五)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十五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经发现者,是在校生的,建议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生受到取消考试、评估成绩行政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记入船员技术档案重点跟踪。

海事部门提醒:法规是严肃的,提醒广大船员考生通过真才实学去武装自己,严格遵守考试规则,杜绝侥幸心理。海事部门也将为船员考试保驾护航,维护好船员考试的公平、公正,营造良好健康的考试环境。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