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线上千公里

常年不采购、不更换油水分离器滤芯

低价购买假接收证明

只为长期在长江偷排油污

船公司、船长、轮机长一个都跑不了!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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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航运公司租赁经营某船,固定运输路线为从江苏省南京市经安徽省芜湖市至浙江省台州市以及宁波市北仑港返回南京市。

机务部

1.常年不采购、不更换油水分离器滤芯,船舶油水分离器无法正常工作;

2.指示工作人员用纯净水替代油水分离器出水口水样送检,纵容船舶逃避监管实施偷排;

3.未将含油污水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含油污水长期无合法处置去向。

船长、轮机长

1.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船长、轮机长等伙同同案其他被告人先后五次偷排船舶含油污水。

2.又购买污水接收证明自行填写后附于油类记录簿应付检查。

2019年3月,经举报,该船含油污水偷排入长江的行为及作案工具被查获。归案后,各被告人对在长江及近海自然水域偷排油污水的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

经审理,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

1.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万元;

3.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23750元及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900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33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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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

被告单位虽制定了舱底含油污水等污染环境防治措施,但相关措施在实际运行中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执行,用于防治污染的油水分离器不能正常使用。

被告单位弄虚作假获取油水分离器水样合格的检测报告、低价购置含油污水接收证明逃避监管。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航线上千公里,随着航程增加必然产生并持续累积含油污水,但含油污水既未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又未交由有资质第三方接收。

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在案物证关于偷排污水行为的方式、时间、参与人员的内容互相吻合,足以认定各被告人实施了将含油污水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的污染环境行为。

涉案含油污水的性质稳定,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设备、操作规程及含油污水产生机理稳定,舱底残留含油污水与被偷排的污水系同一整体、性状一致,可以取样据以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经鉴定,该含油污水系有毒物质。

2.单位犯罪,一个都跑不掉!

案涉污染环境行为系为了被告单位的单位利益,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指使下,由船长、轮机长、机工等多人参与,共同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偷排至驶经的长江及近海水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各被告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对其定罪处罚。

3.既要坐牢又要赔偿,惨!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公司污染环境,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多次偷排至自然水域,专家意见以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并无不当,该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经评估,案涉船舶五次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偷排至驶经的长江及近海水域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000元至375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其中间值主张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数额,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专家评估费用及公告费用,属于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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