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燃料动力船舶船员培训试点来啦!
11月4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开展甲醇燃料动力船舶船员培训试点的通知。

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武汉海事职业学院,上海、山东、长江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交通发展战略,推动甲醇燃料在船舶领域的安全应用,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衔接国际标准的甲醇船舶船员培训体系,经研究,决定开展甲醇燃料动力船舶(以下简称甲醇船舶)船员培训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二、试点安排
(一)培训项目
甲醇船舶船员培训分为基本培训和高级培训。基本培训适用于所有拟在甲醇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高级培训适用于拟在甲醇海船上任职的海船船长、轮机长、轮机员和其他对甲醇燃料和燃料系统的管理、操作负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拟在甲醇内河船上任职的内 河轮机长和轮机员。培训内容详见《甲醇燃料动力船舶船员培训指南》(附件1)。
( 二)培训对象
参加甲醇海船船员培训的应为已完成或者正在参加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T11)或高级培训(T12)的海船船员,参加甲醇内河船员培训的应为已完成或者正在参加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基本培训或特殊培训的内河船员。
试点期间的甲醇船舶船员培训为非强制性要求。在甲醇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持有相应T11、T12培训合格证,或相应的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基本培训、特殊培训合格证。
(三)培训机构
上海海事大学和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承担甲醇海船船员培训,武汉海事职业学院承担甲醇内河船员培训。
三、试点实施工作
(一)培训课程确认
培训机构应根据《甲醇燃料动力船舶船员培训指南》所列培训纲要、课时、师资和设施设备要求设计培训课程,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确认。
(二)培训和考核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经确认的培训课程开展培训,培训可结合海船T11/T12培训或者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特殊培训开展,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对船员进行考核。考核以实操评估为主,其中基本培训主要考查甲醇燃料基本知识和安全应急能力,高级培训主要考查甲醇燃料系统安全操作与管理能力。
(三)培训证明管理
培训机构应在船员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出具培训证明,并保存完整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记录。培训证明需载明船员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机构等信息,参考格式见附件2和3,发证记录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
四、工作要求
(一)培训机构要制定专项安全预案,加强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特别是甲醇燃料模拟操作、应急演练等环节的安全防护,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二)直属海事局要加强对甲醇船舶船员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缺陷,依照相关规定采取限期改正或暂停培训等措施。
(三)直属海事局自2026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向部海事局报告甲醇船舶船员培训情况及意见建议。
附件: 1. 甲醇燃料动力船舶船员培训指南.pdf
2. 甲醇燃料动力船舶海船船员培训证明.wps
3. 甲醇燃料动力船舶内河船员培训证明.wps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