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2010年度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的公告

根据《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93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以及《关于2010年举行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12号),决定举行2010年度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办法》第四条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及本公告要求的报考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等级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的考试。

符合《办法》第六条的报考人员,在申请参加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时,可同时申请免试本级别《船舶检验专业实务》和《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2个科目。经考试管理机关审查,报考人员不满足《办法》第六条但满足第四条相应级别报名条件时,仍可自愿申领准考证参加经核准的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的考试。

二、报名程序

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逾期不予办理。

(一) 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应于2010年8月8日至8月28日期间,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www.msa.gov.cn)实施网上报名,选择考试级别,并真实填报相关信息。报考人员还应根据网页提示或审核反馈意见,提交或补充第二代身份证、相关学历学位证书、相关工作经历等文件的扫描件。
报考人员仅可报考同一级别的科目。

(二) 网上确认

报考人员应于2010年9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查询网上报名审查最终结果。审查通过者可通过报名系统直接进行网上支付报名费,支付成功后即为报名确认。如需报销纸面凭证,报考人员尚应填写纸面凭证邮寄地址。如单位统一缴纳报考人员考试报名费,具体支付方法和报销凭证请与上海海事局商定。

未能确认的报考人员,无需缴纳考试报名费。网上确认后,报考人员未参加一门或数门科目考试,报名费不退。

(三) 网上公示

经批准免考的报考人员名单及其个人经历将公示至考试成绩公布结束后1个月。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详见《办法》第五条。在A级《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科目考试的试卷中,包括英文做答的内容。

考试范围: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大纲》(2008版)。

四、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为闭卷。除仅有D级别资格考试省份可实施纸面考试外,其他省份的A/B/C/D级别资格考试采取计算机考试。

五、考试安排

2010年10月23日

上午 09:00-11:30 第一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

下午 14:00-16:30 第二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

2010年10月24日

上午 09:00-11:30 第三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

下午 14:00-17:30 第四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

如变更考试时间,将另行通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六、准考证的打印

应考人员(系指经各直属海事局批准获得考试资格的报考人员)网上确认并缴费成功后,即可下载并打印和保存准考证。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 应考人员答卷由中国海事服务中心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定后,按程序统一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成绩公布项目包括:

应考人员考试成绩公布项 应考人员网站成绩显示项说明

通 过:表示应考人员本次该科目的实际考分高于或等于合格标准,即该科目考试通过

具体分值: 表示应考人员本次该科目的实际考分低于合格标准,即该科目考试未通过

缺 考:表示应考人员未能参加本科目考试

违纪违规:表示应考人员在参加本科目考试时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被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雷 同:表示应考人员的试卷经认定在特定考场考区范围内存在雷同现象,被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二) 考试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统计分析各级别、各科目、各分段成绩分布情况,由考试专家委员会对相应级别考试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确定合格标准。

(三) 应考人员自行登录网站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如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提交成绩核查申请。成绩核查仅查询各题型得分值,不能查询各题的具体得分值。

(四) 满足《办法》第七条的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注册验船师资格全科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交通运输部联合用印的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证书由考生委托参加考试所在地的直属海事局向中国海事服务中心申领。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 报考人员现职工作单位未能证明其所有工作经历,则应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工作经历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报考人员现职单位如系公司或外国船舶检验机构驻华代表处,尚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劳动手册复印件。

(二)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第A.996(25)决议《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2007年11月29日通过)第二部分第28.2条和第30条要求,所有报考A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必须在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院校获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2. 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经验满3年;

(三)《办法》第四条末款所指的取得其他类学历或学位的报考人员专业工作年限增加2年系指:报考人员在申报相应等级时,如满足该等级相同学位或学历条件但其专业不能满足理工科相关学历时,其专业工作年限应增加2年。

(四) 如报考人员学历学位证书遗失或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 报考人员工作经历期限按2010年7月31日计算。

(六) 如经注册审批机构审核发现,业已取得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人员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工作资历证明或其他相关辅助证明系不具有法律效力或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文件,则由注册审批机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交通运输部备案,收回并注销该资格证书,并记录到个人注册管理电子档案系统。报考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

(七) 2010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地点和考场将在网上确认阶段一并公布。

(八) 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各辖区的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组织工作。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和专委会秘书处负责做好相关考前准备和保障工作。

(九) 《办法》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下载。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大纲》(2008版)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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