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吴淞口警戒区内船舶避让规则存在的问题

基于上述第二部分的理解,我们发现,《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在吴淞口警戒区内确立的“进出避让规则”、“顺逆水避让规则”以及“大小型避让规则”,与《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在吴淞口警戒区内确立的“穿越避让规则”和“限于吃水避让规则”存在冲突的可能。

上述可能存在冲突规定容易误导船舶操纵人员,尤其是吴淞口警戒区内船舶密度大,稍许迟疑,即可能酿成大祸。但令人庆幸的是,从2011年1月8日起《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开始实施至今还没有类似案例出现。这充分说明海事主管机关已经考虑到此类问题,并做了充分的宣传和普法工作。

四、吴淞口警戒区内船舶避让规则冲突的解决

如遇到避让规则之间冲突如何解决?笔者认为两者均为部门规章,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来解决可能的冲突。《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颁布在后,在《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与《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规定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两者不冲突,两者均应分别适用。笔者简要试析如下:

1、“进出避让规则”和“穿越避让规则”

当一船正要驶进黄浦江时,但恰好也需要穿越深水航道延伸段,此时存在疑问是该船避让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的船舶,还是反之。

如上所述,两者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穿越避让规则”,即此时正要驶入黄浦江的船舶如穿越深水航道延伸段,其应当为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正常航行的船舶让路。

但是事实上,从深水航道延伸段到黄浦江口还有一定的距离可供船舶调整姿态驶入黄浦江,因此由于空间距离的存在,该船应当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先主动避让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的船舶,然后再调整姿态驶入黄浦江。

当一船驶出黄浦江时,然后恰好需要穿越深水航道延伸段,此时存在的疑问是该船避让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的船舶,还是反之。同样道理,也应优先适用“穿越避让规则”。但事实上,由于空间距离足够船舶调整姿态,船舶驶出黄浦江口后再穿越深水航道延伸段时,其仍应当为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的船舶让路。

2、“进出避让规则”和“限于吃水规则”

同样道理,“限于吃水规则”优先适用。

3、“顺逆水避让规则”和“穿越避让规则”

当一船为顺水船,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的船舶位逆水船,此时两船如何之间如何避让。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此时顺水船要给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的船舶让路。

4、“顺逆水避让规则”和“限于吃水规则”

当一船为顺水船且为非限于吃水船,正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为逆水船,同样,该船应当给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的限于吃水船舶让路。

总结可知,在吴淞口警戒区内,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通行优先级高于正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正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通行优先等级高于穿越或者从两侧驶进、驶出深水航道延伸段的船舶。

如不涉及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航行的船舶,则仍然依次按照“进出避让规则”,“顺逆水避让规则”和“大小型避让规则”来确定船舶之间的避让关系。

五、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吴淞口警戒区内的有两个避让规定存在,船舶驾驶人员应谨慎驾驶,并应充分注意到两个避让规定存在冲突的可能,准确地判断并确定船舶之间的避让关系,及早联系并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

笔者提出一个不成熟的建议,如有不妥之处,还请业内同行指点。考虑到黄浦江口距离深水航道延伸段的南边界具有一定的距离,是否可以将深水航道延伸段的南边界作为吴淞口警戒区的北边界。如此,可避免两个规定所确立的避让规则冲突的问题。

如此原来深水航道延伸段北边界以北的原警戒区部分可变成普通的进口通航分道。如此从吴淞口锚地驶出准备驶入黄浦江的船舶需要遵守《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二十三条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给有关船舶让路。驶过深水航道延伸段后,再依次考虑第二十五条确立的“进出避让规则”,“顺逆水避让规则”和“大小型避让规则”。如此可以让进口船舶通行更加顺畅。

如按照现状,从吴淞锚地准备驶入黄浦江的船舶,直接需要考虑《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二十五条确立的“进出避让规则”,“顺逆水避让规则”和“大小型避让规则”。然后准备穿越深水航道延伸段时,再考虑《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确立的“穿越避让规则”和“限于吃水避让规则”。穿越深水航道延伸段后,还需要再依次考虑第二十五条确立的“进出避让规则”,“顺逆水避让规则”和“大小型避让规则”。

两种情况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笔者建议的修改方案更有利于船舶驾驶人员驾驶船舶。因为深水航道延伸段北边界以北的警戒区变成进口通航分道后,驾驶人员如穿越仅需要给正在通航分道内通行的船舶让路即可,不再需要纠结并考虑依次适用 “进出避让规则”,“顺逆水避让规则”和“大小型避让规则”的问题。此时加大了穿越船通过的难度,但提供了进口船舶通行的效率。

笔者在此对两个避让规定以及两个避让规定之间如何处理做一分析并提供一点不成熟的建议,也算是对上述两个避让规定的宣传,为船舶安全通行出一点绵薄之力。

范海涛律师,出身船员,现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事律师。范海涛律师具有航海技术学士和硕士学位,上海交通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多年来范律师一直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案件纠纷,主要包括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上人身伤亡、海难救助、沉船打捞清除等;海上保险;船舶建造、船舶买卖以及船舶修理纠纷;船舶融资与抵押纠纷等。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