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1日,一艘来自我国香港的中国籍集装箱班轮载着95个集装箱的锰矿、机器设备等货物驶入广西钦州港,钦州保税港区检验检疫人员登轮实施卫生检疫,发现一名船员未经允许提前下船,并且擅自离开了国境口岸监管区。检疫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对该轮实施了罚款100元的处罚。船长、船员、船舶代理人员在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后,自愿接受了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船舶入境前,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入出境检验检疫机关呈递“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船舶抵达检疫锚地后,及时向检验检疫机关报告船舶动态和船员、旅客的健康情况,交通工具和员工的检疫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等内容。船舶到岸后,检疫人员进行登轮施检,要检查是否悬挂申请检疫信号,是否有人员上下、货物装卸等情况,是否悬挂防鼠板,夜间是否用强光照射舷梯,是否发现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则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广西钦州口岸入境的这艘船舶上的船员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未经检疫查验、核实登记时,船员在没有征得检疫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下船并离开国境口岸监管区,存在疫病疫情传播风险,危害了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的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船”;引航员不得将船引离检疫锚地。

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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