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水运市场一样,中国船员劳务市场一般分为三块:内陆水运船员劳务市场、国内沿海船员劳务市场、国际航行船员劳务市场(这部分还可以细分为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和在外籍船舶上工作)。因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海事劳工公约》)要求港口国对挂靠中国港口的外籍船舶上外籍船员的劳动条件实施监督,所以从监管角度看船员可以分为五类。

根据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发布的《2017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截至2017年底,中国共有1,483,247名注册船员,其中海船共有709,022人,内河船员774,225人,也即内河船员占比高于50%。

我国海船船员权益保护的现行机制

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海事劳工公约》)生效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海船船员都获得了更有力的权益保护。

首先是通过船旗国检查保护船员权益。以中国为例,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船员的劳动条件,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11月联合发布文件《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船员劳动监察事务上的具体职责分工,其中,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涉及船舶及船员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船员健康证明、船员资格、船舶配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视频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船上投诉程序等事项;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履行海事劳工公约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最低年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和休息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同时,上述发文还指出,各相关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分工协调、信息共享、高效便民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比如,定期通报情况、开展部门联动和应急处置、组织联合检查等。

其次是港口国监督机制发挥预防性保护作用。对外派至外籍船舶上的中国籍船员和停靠中国港口外籍船舶上外籍船员的劳动条件,《海事劳工公约》所规定的港口国监督机制,使得他们的权益基本上也能得到有效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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