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有关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治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附件1)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部海事局印发了《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 2009年修正案的通知》(附件2)。为了做好《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的实施工作,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一、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中国籍国际及沿海航行油船,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第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时持有经船籍港直属海事局批准的《过驳作业计划》,并换发新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二、从2012年4月1日起,15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国际及沿海航行油船在辖区内进行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向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作业申请,作业结束后应在《油类记录簿》和《过驳作业计划》相应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在船上保存三年,以备检查。

       三、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人员须接受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国际航行油船上负责过驳作业总控制的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适任资格。

    四、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第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时,在机器处所配备符合要求的残油(油泥)舱专用泵,并持有符合格式要求的新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按照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可延期一年执行的规定,船籍港在辽宁的沿海航行船舶应不迟于2012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防止油污证书》第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时,在机器处所配备符合要求的残油(油泥)舱专用泵,并持有符合格式要求的新版《防止油污证书》。

      五、中国籍沿海航行和国际航行船舶应在2011年1月1日或以后第一次换新《油类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领符合格式要求的新版《油类记录簿》,并按新的作业条目和代码正确记录。

    局属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监督检查,并做好对辖区内货油过驳的艘次和吨数等信息记录和统计工作。各单位在执行《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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