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本章提要:本章对本条例中涉及的船员、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进行了定义。本章规定:船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公民依照本条例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后方能成为船员。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中国籍船员出入国境和到外国籍船舶上工作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海员证。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必须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取得我国签发的任职资格证书,还必须持有船员所属国签发的船员身份证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持有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船员所属国签发的船员身份证件。
本章还对申请船员注册和注销船员注册的条件、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释义】  本条对本条例涉及的船员、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进行了定义。
一、船员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船员是指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船员注册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注册,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员服务簿的人员。但是,并非满足了船员的最基本条件就可以到船上任职,在船上不同的工作岗位,根据其岗位的工作特点和技术要求,还有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只有取得了相应的任职资格,才能到船上担任相应的职务。船员分为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三个层次,高级船员分为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等等。
本条例中所指的船员主要包括海船船员和内河船员,他们具有本条例规定的船员权利和船员义务。有关船员出境证件管理的条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还适用于渔船船员。
二、船长的定义。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船长任职资格,并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船长是指指挥船舶的人,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必须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长是负责船舶管理和驾驶的人员,船长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本条例中对船长的定义与国际公约和国内有关法律中对船长的定义基本一致,作为船长必须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持有有效的船长适任证书,船长在船任职期间,对船舶具有法定的管理权和指挥权。
三、关于高级船员。高级船员是对依照本条例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的统称。其中大副、二副和三副称为甲板部高级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称为轮机部高级船员;通信人员包括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和GMDSS通用操作员;其他在船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人员包括客运部高级管理人员、事务部高级管理人员等。
(一)大副是指级别仅次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二)机长是主管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三)大管轮是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四)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主要包括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厨师、服务人员等。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员注册条件的规定。
一、为什么要实行船员注册制度
船员注册是与全球各航运国家接轨的一项制度。船上的岗位种类比较复杂,但不论担任船上什么岗位的职务,都必须经过船员注册,也就是说,船员的注册仅表明注册人是船员,具备作为一名船员最基本的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至于其在船上能够担任什么职务,并不是由船员注册决定,而取决于船员具备何种岗位的任职资格。船员注册主要有四个作用:1、掌握船员的总体情况;2、由于船员长期远离单位和家乡,并且工作危险性较大,需要掌握船员的家庭、近亲的联系渠道;3、使船上不同岗位的 工作人员都具备作为船员最基本的个人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4、跟踪船员的船上任职资历、适任情况、安全记录、违章记录等。全世界的船员经过注册,都持有海事主管当局颁发的《船员服务簿》,各国互相承认,并由海事主管当局、船员工作所在船舶的船长和船员当时服务船舶所在的船公司分别在《船员服务簿》上记载相应的情况。中国船员不论在中国籍船上还是在外国籍船上工作,中国或者外国船长,中国或者外国的船公司,都会在《船员服务簿》上按照全球航运界通行的做法对船员进行考核管理并作出相应的记载。
二、申请船员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一)关于年龄的要求。依照本条理申请船员注册的公民最低年龄是18周岁,到船上见习或实习的人员由于不能参加独立值班,最低年龄可放宽到16周岁。申请船员注册的最大年龄是60周岁,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不予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对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应该退休。船员注册是公民从事船员职业的许可,应该遵守国家有关从业人员年龄的规定。
(二)关于健康的要求。船员在船上任职期间,船舶经常远离陆地,在大洋中长时间航行,食品的供应难以确保新鲜、充足和品种多样;船舶航行期间,船员经常要面临着与恶劣的天气和海况搏斗;船员在船舶航行期间受伤、生病,往往很难及时得到陆地医疗机构的救助,船上的医疗条件仅仅能对一些小的疾病和受伤进行简单的处理。船员的职业特点要求船员必须具有健康的体魄,因此,从事船员职业的人员应符合船员健康要求,具体的健康要求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
(三)关于专业技能的要求。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船员注册的公民应参加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组织的“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评估合格,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是指“个人求生技能”、“防火和灭火”、“基本急救”、和“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四个方面的专业培训,是为确保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每一个在船上工作的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是成为一名船员的基本条件。
(四)关于语言的要求。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其职业特点是具有较强的涉外性,无论是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是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和不同国家的有关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英语是国际交往的通用语言,能够较熟练地用英语进行沟通和交流就成了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必须具备的能力。申请船员注册的公民在申请注册前应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英语考试。

第七条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依法被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员注册申请与审批的规定。
一、关于船员注册的申请
船员注册是对船员实行跟踪管理的基础工作,需要对注册申请人准确资料进行登记和备案,如申请人的近期照片、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为确保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准确无误,一般情况下,应由申请人本人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册。为方便船员注册申请人,本条例规定申请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的,可由其代理人持申请人的委托书代为办理。申请船员注册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办理船员注册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一)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二)填妥的《<船员服务簿>登记表》;
(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四)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五)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或影印件;
(六)船员专业外语考试证明或合格证(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者)。
二、船员注册及办理时限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本条例规定的年龄要求;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是否满足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申请人是否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申请人是否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情况;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是否通过了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为了督促海事管理机构尽快办理船员注册,防止在船员注册过程中出现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现象,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条例中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即海事管理机构要在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给予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不予批准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员服务簿的性质、作用和船员服务簿应记载的船员有关信息的规定。
一、船员服务簿的性质与作用
公民经船员注册后,即可获得由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员服务簿。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表明持证人满足作为船员的基本条件。世界各国海事主管机关对持有船员服务簿人员的船员职业身份都予以认可。海船船员和内河船员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并在船上任职期间要随身携带。
船员服务簿中记录了船员本人的服务资历、安全记录、参加有关专业、特殊培训、体格检查和跟踪管理等情况。船员上船任职或解职离船,均需由船长或船东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填写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名称、总吨位和主机功率,船员在实际担任的职务、任职和解职时间与地点。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行跟踪管理时,对船员的违法处理情况、违法计分情况要如实记入船员服务簿中。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之一。
二、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船员个人信息
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船员个人信息主要包括,船员的姓名、姓名的汉语拼音、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主要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目的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注册船员的基本信息,对船员实行跟踪管理。一旦需要与船员或其亲人联系时,海事管理机构、船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或工会组织可以方便地及时与船员或其亲人取得联系。

  第九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船员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注销船员注册的条件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当注册船员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船员从业条件时,应及时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保证船员注册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被注销船员注册的人员同时就不再具有本条例规定的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本条第(一)(二)项都是属于船员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其履行船员职责的能力丧失了,为保证船员注册的准确性,应及时将其从注册船员中注销。
船员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是对船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实际上吊销了船员服务簿就是取消了船员的职业资格,而船员注册是对船员从事船员职业的许可,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对受到吊销船 员服务簿处罚的船员及时注销其船员注册。被吊销船员服务簿并被注销船员注册的人员并不是永远不能再从事船员职业,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意味着公民的船员服务簿被吊销5年后,仍然可以重新申请船员注册,若条件符合本条例船员注册条件的规定,业经海事管理机构的船员注册,可以重新取得船员服务簿。
从业自由是公民的权利,本条(四)项规定,当船员选择不再从事船员职业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注销船员注册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给予办理注销船员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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