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柘林湖地方海事处开出了江西首张“酒后驾船”罚单,开了江西海事领域“酒后驾驶”处罚的先河。 记者了解到,在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船”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并不鲜见。海事部门介绍称,酒后驾船的危害性跟酒后驾车一样严重,船员一旦酒后驾船,会出现反应迟钝、视觉失真、重影、难辨空间和距离、判断力降低等状态,从而产生酒后身体失控的感觉,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专家表示,对于“酒后驾船”者的处罚,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不像酒驾分为“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等,实际处罚起来有一定难度,令执法部门顾虑重重。要严惩“酒后驾船”,亟须立法撑腰。

船主“酒后驾船”被罚2000元

当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成为社会共识,“醉驾入刑”也已实施多年。但是,对酒后驾船可否处罚、该怎么处罚,或许大家还很陌生。 近日,九江市地方海事局给大家上了一堂普法课。 3月20日16时许,柘林湖地方海事处(九江市地方海事局下属单位)联合庐山西海景区管委会公安、港航、消防、综合执法等单位执法时,在庐山西海扬州水域玉兰周船舶停靠点发现有人涉嫌酒后驾船。 “当时,当班船主陈某身上一股浓烈的酒味。”柘林湖地方海事处综合办公室主任吕韬介绍称,由于没有携带专门的酒精检测设备,执法人员将其带到西海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利用酒精测试仪进行了检测,发现酒精含量76mg/100ml,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属于在船在岗期间饮酒驾驶船舶应予处罚2000元。 在证据面前,陈某坦言,当日中午,他们欢送一位退休的同事,5个人喝了一瓶白酒,他大约喝了2两,中午休息了一会,当天16时许准备驾驶这辆旅游船舶前往西海码头去接游客。尽管陈某很快承认了中午饮酒的情况,但他不明白自己已经涉嫌“酒驾”。 “中午喝的酒,差不多都醒酒了,为什么还要处罚?”当事人对此有些疑惑。

一些船主不知酒后驾船是否违法

很快,执法部门拿出了处罚依据——《船员条例》和《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依据《船员条例》第20条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另外,《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15条规定,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违反《船员条例》第20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员条例》第57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吕韬介绍说,以上便是此次处罚“酒后驾船”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了解到,尽管对于处罚“酒后驾船”有法可依,但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主要是对超乘客定额载运、通航环境和秩序,治理“吃、拿、卡、要、报”等问题,这一类酒后驾船的现象并未列入往年工作重点。

南昌市地方海事局安全监管科段鑫受访时介绍称,截至目前,南昌市并未开展过查处“酒后驾船”的行动,也未查处过“酒后驾船”的案例,至今亦未发生一起因酒后驾船引发的事故。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生事故主要是天气原因或操作不当造成的。”段鑫如是说。

采访中,赣江旁边停靠的一些船只负责人纷纷表示,对于酒后驾船是否违法,他们并不知情。

“只听说醉酒驾车要判刑,难道以后酒后驾船要抓人?”一位船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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