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30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9 年8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7号)同时废止。

与原“海员证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的主要变化是:

(一)取消海员证仅由单位办理的限制,实现个人申办海员证。按简政便民的要求,拟取消海员证仅由单位办理的限制,确定船员作为申办主体的地位,实现个人申办海员证,同时,允许船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渔船船员海员证办理应通过有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二)简化申办条件和申办材料。拟取消原《办法》中关于具体的工作任务的条件,取消原《办法》第七条中派往外国籍船舶上的船员申请海员证需要有学历和服务资历要求的条件。相应的,申办海员证的材料也进行了简化,主要减少了海员出境批件等要求。

(三)增加海员证申办范围。考虑到在特殊航线船舶(港澳台航线和通航的国际河流段上航行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也属出境范围,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上述船员也可办理海员证的规定,但对其使用范围作了限制。

(四)修改海员证的保管和使用要求。一是明确海员证由船员本人持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海员证;二是修改海员证在国外遗失损毁后的应对措施;三是明确到期海员证自动失效原则;四是规定特殊航线的海员证仅限中国内地至港澳台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使用。

(五)免除申办海员证相关费用。按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稿删去了原《办法》中“申请办理海员证应交纳证书工本费和手续费”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30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9年2月5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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