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号(关于入境加注燃料油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为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入境加注燃料油的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在国境口岸范围内仅开展燃料油加注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受油船舶”)及提供加注燃料油服务的运输工具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的检疫管理。

二、服务企业为供油船舶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对供油船舶的卫生安全负责,建立并有效运行供油船舶卫生管理体系,包括卫生控制、船员健康监测等制度,确保供油船舶卫生状况良好,病媒生物控制符合国家标准,采取动植物疫情疫病防控措施。

三、受油船舶入境前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7号)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来港目的为“仅加注燃料油”。

四、海关仅对高风险的入境受油船舶,于受供前在锚地或者指定地点实施登临检疫。海关对无需登临检疫的受油船舶,且不靠泊加油直接离境的,可以按照无疫通行原则予以放行;靠泊的,可以实施电讯检疫。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3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3号(关于解除哈萨克斯坦牛结节性皮肤病风险警示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塞尔维亚等国家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的风险警示通告》(2016年15号)中因哈萨克斯坦牛结节性皮肤病对该国牛及其相关产品的输华限制,有关产品准入检疫措施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9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4号(关于解除蒙古国部分地区口蹄疫疫情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蒙古国东戈壁省扎门乌德市部分区域口蹄疫疫情禁令。区域位于地理坐标北纬43°49′34.01′′、东经111°44′59.19′′;北纬43°29′06′′、东经111°42′14.14′′;北纬43°29′59.15′′、东经111°44′5.53′′;北纬43°51′3.89′′、东经111°43′7.81′′四点连线所在范围内。

原质检总局和农业部2013年联合公告第104号对有关蒙古国上述区域的禁令同时解除。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28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5号(关于防止蒙古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1月15日,蒙古国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布尔干省(Bulgan)等4省近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蒙古国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29日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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