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4日,上海海事局发布了《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和《上海海事局船舶清舱作业监督管理规定》两项新规。新规将于2019年10月15日起正式生效,小编对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希望相关作业单位、船舶、船员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船舶供受油和清舱作业,确保作业安全,维护水域环境清洁。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供受油 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
  一般规定
  

  以水上过驳、水上加油站、车辆等方式对船舶进行供受油作业的单位应持有相关的资质,并向上海海事局备案。
  供油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供油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供油船舶的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中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为本供油单位。
  供油船舶应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供油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能力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
  在上海港从事供油作业的船舶应当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并在规定的航区内航行。
  备案要求
  供油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向固定的靠泊码头所在辖区分支海事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上海港供油作业单位备案提交/变更表;
  2、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材料;
  3、公司安全与防治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公司防治船舶及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溢油应急设备器材清单、橡胶输油软管检测合格证明;
  4、燃油质量承诺书;
  5、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及供油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或证明;
  6、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提交供油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如适用)、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等;
  7、与具备相应能力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协议;
  8、符合供油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材料或与符合供油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签订的靠泊协议;
  9、从事保税油供油作业的单位租用船舶进行保税油供受作业的,还应提交满足本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的书面材料。
  水上加油站备案时还应当提交作业地点说明和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的声明书和证明材料。
  单位、船舶、车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相应分支海事局递交相关备案变更资料,进行备案变更。
  报告要求
  在上海港水域从事船舶供受油作业的单位,应按规定在作业前通过海事电子政务平台提前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供油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作业信息,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作业结束后还应当及时确报。
  水上加油站可以对供受油作业进行实时报告,或者在供油作业结束后的2小时内进行补报。
  保税油供应单位租用的供油船舶从事保税油供受油作业的,应当由保税油供应单位负责报告。
  供油单位除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报告外,还应当在即将开始作业时,通过甚高频、电话等即时通信方式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作业时间和地点、作业量以及安全和 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作业要求
  供受油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认真填写和落实《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
 


  供油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关于供受油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各项规定。
  受油船舶要求
  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可卸载不合规燃油,或者经辖区分支海事局同意,将不合规燃油留存船上并提供不在我国管辖水域使用的保证书。
  上海海事局船舶清舱作业 监督管理规定
  清舱单位要求
  清舱作业单位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材料,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能力。
  清舱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清舱单位应建立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清舱单位应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习。
  清舱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从业人员接受与所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相关的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明。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清舱船舶要求
  船舶自行开展清舱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体系文件涵盖完整的清舱作业活动内容;
  (二)船上备有充足的安全与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三)船员具备与船舶清舱作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还应参照本规定清舱作业现场要求开展清舱作业活动。
  船舶在清舱作业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装卸危险货物,不得进行加油、加水等影响清舱作业安全的其他作业活动。
  清舱作业报告要求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开展清舱作业,应在作业前24小时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船舶名称、作业方案、作业舱室(柜)名称、容积及作业数量等信息向分支海事局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船舶可委托清舱单位或船舶代理单位进行作业报告。
  在清舱作业活动前,船舶还应当在即将开始作业时,通过甚高频、电话等即时通信方式向分支海事局报告作业时间和地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清舱作业现场要求
  船舶清舱作业应在适合的气象条件下,并选择尽量远离船舶定线制水域、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渡口、客轮码头、通航建筑物、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内河等级航道和沿海设标航道等水域开展。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寒潮、暴雨、雷电、高温等灾害预警信号的,不得开展油轮货油舱的清舱作业。
  清舱单位应会同船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制订作业方案。
  对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的货舱清舱作业活动,作业方应当进行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
  作业单位应当在每次清舱作业前,指定清舱作业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
  进舱作业前应清点进舱人数并留存记录,每班作业结束均应清点出舱人数,并与进舱记录核对。
  清舱单位应在作业现场备妥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
  船舶清舱作业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气体检测需使用经准确校准的设备,并由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任何人员进入封闭舱室前须取得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对封闭场所安全评定合格后签发的“封闭场所进入许可证”。
  作业人员所用的铲子、吊桶和其他器具,应以铜或非金属材料制成,严禁使用铁制及有燃烧危险的材料制成的工具。
  作业现场负责人应会同船方或船厂相关责任人按《船舶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进行逐项检查与落实。

  船舶清舱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应送交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接收和无害化处理。
  来源:浦东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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