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坦桑尼亚务工的中国船员骆某某等6人被境外公司及中国国内合资人阮某某拖欠工资,在当地调解未果,船员们选择回国寻求司法救济。最终,广州海事法院判令阮某某向骆某某等6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时有效地保障了中国船员在海外务工的正当权益。

 2017年10月12日,骆某某等6人在非洲的坦桑尼亚与当地的船东富达公司和我国国内合资人阮某某签订《劳工出海打鱼捕捞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工作地点位于非洲的坦桑尼亚海洋,富达公司和阮某某负责提供船只和捕捞工具,并承担骆某某等6人的工资、吃住、往返以及办理劳工手续费用等。

 此后,由于富达公司和阮某某拖欠骆某某等6人的劳动报酬,富达公司和阮某某共同向骆某某等6人出具了欠条并签订了附加协议。但履行期限届满后,富达公司和阮某某未能守约,骆某某等6人向当地的华助中心求助,该中心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果。

 骆某某等6人回国后,考虑到富达公司是境外公司,如对其起诉将会耗时持久,故仅对阮某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向骆某某等6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以及相应利息。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从富达公司、阮某某与骆某某等6人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在富达公司、阮某某提供船只和必要捕捞工具的情况下,骆某某等6人需完成约定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并由富达公司和阮某某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

 据此,富达公司、阮某某和骆某某等6人之间成立船员劳务合同关系。《欠条》《附加协议》以及坦桑尼亚华助中心出具的《证明书》等证据进一步印证了富达公司、阮某某和骆某某等6人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广州海事法院综合已有的证据,查明了相关事实,认定骆某某等6人与阮某某成立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判令阮某某向骆某某等6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一审宣判后,阮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我国船员赴海外务工的情形越来越多,船员因产生于海外的劳务报酬问题,请求海事法院提供司法保护的案件日渐增多。普通船员自身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维权能力不足。在海外务工被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又会遇到语言障碍、耗时持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难以在当地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

 因此,该批船员选择了回国寻求司法救济。在诉讼过程中,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海事法院对船员与雇主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认定,仔细推敲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所陈述的意见,在充分把握案件所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支持了船员的合理诉讼请求,及时有效地保障了我国船员在海外务工的正当权益。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目前中国船员人数位居世界第一,超过140万人,每年外派海员超过14万人。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中国船员赴海外务工的情形越来越多,船员因产生于海外的劳务报酬问题,请求海事法院提供司法保护的案件日渐增多。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在中国海事司法实践中,涉船员纠纷占较大的比重。近五年来,全国海事法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收案数占所有案件数的比重分别为30.98%、21.78%、17%、17.95%、29%。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提供裁判指引,有利于消除分歧,做到同案同判。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此次发布典型案例,一是体现了对船员这一群体利益的保护,以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平等尊重、平等保护,实现“同命同价”。二是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三是充分体现了海事司法在船员工资报酬、遣返费用等给予特别保护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此举也是对民法典充分保护船员在内的民事主体相关民事权益的一个呼应,必将促进社会各界进一步重视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