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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规范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送交接收设施的行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船舶垃圾污染防治、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防治、洗舱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7个部分共27条。

一是明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物防治主要按照“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执行。

二是明确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下的船舶的生活污水排放要求参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执行,弥补现有国家标准对此类船舶排放控制要求的缺失。

三是对未设置生活污水、机器处所油污水防污染设施的现有船舶,以及已安装污水处理装置但其处理后排放不能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要求的现有船舶,要求其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完成改造,并鼓励船舶按照“船上储存、上岸接收处置”的原则进行改造。

四是对内河船舶垃圾实行新的分类要求,以使其和城市垃圾分类相衔接,提升“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可操作性。

据悉,我国内河船舶60%以上为4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分布在长江、珠江等水系和京杭运河沿线等内河水域,此类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缺失,极大阻碍了加强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的工作进程。

此次印发的《管理办法》是切实做好长江大保护工作的具体措施之一,也是落实去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专题询问会上所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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