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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统计,全球每年有超过200名船员因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导致伤亡。今年我国又有2名海员在被称为“死亡幽谷”的封闭处所死亡。航运企业正在加大力度建立健全封闭处所的体系文件、规章制度、演习程序等,海事部门也在加大封闭处所演习的检查力度,在FSC检查中发现,近海航行船舶封闭处所演习尚缺乏直接法规依据。

一、远洋船舶封闭处所演习的公约依据

1、SOLAS/74 2013修正案 CIII/R19

3.3 具有围蔽处所进入或救助职责的船员应参加船上每2个月内至少举行一次的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

3.6 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

3.6.1 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应以安全的方式计划和执行,并视具体情况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建议案*中提供的指导。

*参见本组织以大会 A.1050(27)号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围蔽处所建议案》

3.6.2 每次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均应包括:

1 检查并使用进入所需的个人保护设备;

2 检查并使用通信设备和程序;

3 检查并使用测量围蔽处所内空气的仪器;

4 检查并使用救助设备和程序;和

5 急救和复苏技术的指导。

2、A.1050(27)号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围蔽处所建议案》

8.进入封闭处所后的预防措施

8.1 处所内有人员进入时,应经常对空气进行检测,并在状况发生恶化时提示处所内的人员离开。

3、2016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修正案(MSC.380(94)号决议)新增第XI-1章第七条,要求每艘公约船舶应携带适当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在进入封闭处所前,作为最低要求,这些仪器应能测量空气中氧气、可燃气体或蒸气、硫化氢和一氧化碳含量。

常见的空气检测仪有氧气浓度测量仪、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浓度测量仪。检测的空气数据安全范围应满足:

1 氧气体积含量百分比达21% ;

2 有毒气体测量度数不超过职业暴露极限(OEL)*的50% ;

3 可燃气体或蒸气含量不超过可燃下限(LFL)的1% 。

二、我国对安检人员进入封闭处所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员执业安全行为标准》(简称标准)第五章 封闭处所检查要求

第二十五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进入封闭处所检查前应确认以下事项:

一是保持彻底通风、除气,切断或关闭所有相关管路、阀、电源、电力设备,并按需对封闭处所内进行清洁。

二是对封闭处所进行下列检测并确认安全:

氧气含量≥20.8%;

碳氢化合物<0.6%爆炸下限;

危害呼吸系统的气体含量为零。

三是进入通道安全,保持足够的照明。

四是至少两名指定人员应守候在封闭处所的入口处,尽量避免单人进入。

五是救助及急救设备(如认可型的正压呼吸器及足够的备用气瓶、复苏器、救生绳、应急逃生呼吸器、担架)放置在封闭处所的入口处,并能实时可用。

六是制定进入封闭处所计划和应急撤离程序,并告知船长及所有与进入封闭处所有关的人员。

七是在进入封闭处所前,应对下列设备进行检测,使之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 呼吸装置的空气瓶及压力表、低压声音报警、面具或防毒面具等;

◆ 通讯设备,规定统一应急信号;

◆ 通风系统;

◆ 救助及应急设备,如救助用具和救生索等;

◆ 测氧仪、有毒物质测量仪、测爆仪;

◆ 照明设备;

◆ 个人防护设备;

◆ 检查设备,必要时应做好防静电保护。

八是如发现已大量进水时,应避免进入。

九是在熟悉该封闭处所的内部结构前,应避免进入。

十是除上述情况外,发生其它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也应避免进入。

第二十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进入封闭处所检查时,指定船方人员陪同进入封闭处所检查,应穿戴好个人防护设备,携带检查工具、通讯设备及防爆手电,必要时携带应急救助设备。

第二十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封闭处所检查时,应保持足够照明,如果照明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提供备用设备,保持足够照明。

第二十八条 当封闭处所内部有人及在工作间隙期间,应保持连续通风和氧气含量检测。

第二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立即撤离所在场所或至安全地带:

■ 通风系统发生故障或显示封闭处所已不符合作业条件。

■ 呼吸装置发出低压声音报警。

■ 与甲板上的指定人员通讯中断或通讯设备故障。

■ 氧气含量低于20.8%时。

■ 指定人员发出预定的撤离信号。

■ 照明设备发生故障,且备用照明设备不能保持足够照明。

■ 遇火灾、爆炸、碰撞、船体破损进水等意外事故。

■ 发现封闭处所内有大量的货物残余物(如油污水、油渣、沉渣、油泥或可燃物质)。

■ 发现其它严重危及人员生命的情况。

第三十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封闭处所检查期间,应注意防滑、防摔伤、防坠落、防磕碰等。

三、近海航行船舶封闭处所演习没有相应的  法规依据

1、查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20年版,没有发现封闭处所演习的相关条文;

2、研读《国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也没有发现封闭处所演习的相关规定;

四、近海航行船舶应对封闭处所演习情况

在最近的FSC检查发现,迫于形势的压力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绝大多数近海航行船舶的船东正在“接轨”封闭处所演习,这种积极预防安全隐患的精神值得提倡,只是“接轨”工作尚未落到实处。

(一) 封闭处所演习设备的配备情况

1、便携式气体测试仪:检查中发现,有30%的船舶还没有配备该设备;有25%的船舶配备的不是“四合一”的气体探测仪,只能检测两种气体的探测仪;正确配备的气体探测仪能探测氧气、可燃气体、一氧化碳和硫化氢四种气体。

2、呼吸装置:若进入封闭处所的开口较大,可以使用消防专用的自持式SCBA,若开孔小于50cm,则需要单独准备进入这种狭小封闭处所所用的SCBA;或者使用管线式呼吸装置(外接空气瓶);检查发现,95%的船舶没有配备该设备。

3、通讯设备:若进入的封闭处所不深时可以使用对讲机,但当船员进入比较深的封闭处所如货舱深处时,对讲机的性能就会下降,甚至会通讯中断,所以进入封闭处所的人员通常还需要装备引导绳;检查发现,90%的船舶没有配备引导绳。

4、照明设备:若封闭出所内没有合适的照明条件时,进入封闭处所的人员应携带合适的照明设备,如防爆手电筒;检查发现,50%的船舶配备非爆手电筒。

5、入口处应配备设备:在入口处应备有罗伯逊担架和急救药箱在内的救助器和复苏器、指定专人在入口处照管、做好营救准备用的绳索滑车或其它设备调运工具;检查发现,80%的船舶没有配备急救药箱。

6、进入封闭处所人员应穿戴救助护具(如可行)或救生绳:检查中调查发现,90%的船长不赞同进入封闭处所人员应穿戴救助护具,演习可以,工作不现实。

(二) 检查200艘近海航行船舶封闭处所演习情况

1、没有封闭处所演习过程,而有演习记录的船舶占50%;

2、公司体系文件要求一年演习一次的船舶占25%(公约要求远洋船舶2个月演习一次);

3、从来做封闭处所演习的船舶有20艘。

(三) 船东和船员对待封闭处所演习的意识需进一步加强

1、船东在岸基支持上的意识尚需进一步加强,切莫体系文件成为“摆设”。

2、没有法规依据的制约,船员或对封闭处所演习轻视,切莫缺乏实际行动,造成不可挽回的安全事故;

3、尚缺乏直接的法规依据,FSCO或产生对封闭处所演习的检查遗漏或轻视的行为,切莫忽略一切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

五、近海航行船舶封闭处所演习的间接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员执业安全行为标准》应理解为近海航行船舶封闭处所演习“间接法规依据”,近海航行船舶理应按照相关规定“接轨”封闭处所演习,理由如下:

1、《标准》中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该包括FSCO;

2、《标准》中的船舶安全检查员有必要、有责任进入近海航行船舶的封闭处所检查;

3、《标准》中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进入近海航行船舶封闭处所检查前,要对封闭处所进行通风和气体探测准备工作。

六、相关建议

1、建议法规制定部门应将“封闭处所演习”相关内容纳入《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让FSCO和相关执法人员有法可依,让船东遵循法规依据提供必要的岸基支持;

2、船员应该学习和了解“封闭处所演习”的重要性,重视封闭处所演练,实实在在杜绝安全隐患,给家里的亲人少一份牵挂;

3、海事执法人员应在做好安全前提下,将检查落到实处、细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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