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海事局颁布了《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贯彻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三保一维护”职责的落实。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明确了立案、调查、审批、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的标准和流程,同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普通程序的立案和调查可以同步开展,同时提交审批,提升了执法效率。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需要,新增了远程处罚的规定,体现了执法温度和力度的统一。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取证、电子送达等规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并对法制和技术审核的一般原则性进行了明确。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通过网络、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开展询问调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并对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执法人员如何留存送达记录进行了规范。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裁量的一般规则。对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要求进行了修订,新增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无主观过错免罚等内容,明确了“初次违法”的时间、空间范围。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修订情况,删除了“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结合《裁量基准》的修订,明确了“较重”和“严重”情节的一般情形以及其处罚幅度。多方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处罚情况的发生。

四是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为海上和内河两个部分,前者包括113个常见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基准,后者包括102个常见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基准。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裁量情节进行了修改,对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对处罚种类与幅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对处罚裁量主要考虑因素,如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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