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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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决定》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其中,涉及水运领域的罚款事项取消4项,调整8项,取消的罚款事项包括:

- 取消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罚款,替代管理措施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

- 取消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罚款,替代管理措施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

- 取消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行为的罚款,替代管理措施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

- 取消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罚款,替代管理措施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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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决定》强调,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组织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同步开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应当清理的罚款事项,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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