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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航行规则,进一步提升通航效率,改善通航环境,我局研究制定了《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经征求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形成了《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songming@msa.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通航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日。

附件 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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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

(征求意见稿)

1.参考海图、坐标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图号1304、22001、22122、23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军司令部航保部海图》图号11010、11661、11700、11710、11800。

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定线制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

2.定线制的范围

本定线制由第一分道通航制、第一警戒区、第二分道通航制和第二警戒区组成。

2.1 第一分道通航制

2.1.1 第一分道通航制由分隔带和通航分道组成。

2.1.2 分隔带为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长6.8海里,宽0.5海里的水域:

K:38°41′54.690″N/118°30′27.430″E

L:38°39′02.102″N/118°38′19.806″E

2.1.3 通航分道

(1)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C:38°43′03.071″N/118°31′08.146″E

D:38°40′10.498″N/118°39′00.476″E

(2)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E:38°37′53.688″N/118°37′39.136″E

F:38°40′46.353″N/118°29′46.806″E

(3)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长6.8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295°(真航向)。

(4)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长6.8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115°(真航向)。

2.2 第一警戒区

第一警戒区为以点M(38°38′25.091″N/118°40′00.974″E)为地理位置中心,半径1.925海里的区域。

2.3 第二分道通航制

2.3.1 第二分道通航制由分隔带和通航分道组成。

2.3.2 分隔带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中心线,长4.85海里,宽0.5海里的水域:

I:38°45′38.812″N/118°20′13.562″E

J:38°43′35.810″N/118°25′50.500″E

2.3.3 通航分道

(1)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A:38°46′47.201″N/118°20′54.232″E

B:38°44′44.197″N/118°26′31.185″E

(2)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H:38°44′30.603″N/118°19′32.892″E

G:38°42′27.533″N/118°25′09.845″E

(3)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长4.85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295°(真航向)。

(4)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长4.85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115°(真航向)。

2.4第二警戒区

第二警戒区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依次围成的水域:

B:38°44′44.197″N/118°26′31.185″E

C:38°43′03.071″N/118°31′08.146″E

F:38°40′46.353″N/118°29′46.806″E

G:38°42′27.533″N/118°25′09.845″E

第二警戒区为长方形,长3.98海里,宽2.5海里。

3.报告

3.1 适用船舶

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3.2 适用的地理范围

报告适用的地理范围为本定线制4条报告线(包括3条直线报告和1条弧形报告线)围成的水域:

(1)报告线1为以下两点连线:

A:38°46′47.201″N/118°20′54.232″E

H: 38°44′30.603″N/118°19′32.892″E

(2)报告线2为以下两点连线:

A: 38°46′47.201″N/118°20′54.232″E

D:38°40′10.498″N/118°39′00.476″E

(3)报告线3为以下两点连线:

H: 38°44′30.603″N/118°19′32.892″E

E:38°37′53.688″N/118°37′39.136″E

(4)报告线4为以下弧线:

以点M(38°38′25.091″N/118°40′00.974″E)为地理位置中心,半径1.925海里圆形线与报告线2及报告线3相交所形成的优弧线。

3.3 报告格式

采用国际海事组织(IMO)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4报告内容

A 船名、呼号

I 目的港

Q 缺陷及限制

3.5 报告要求

(1)驶入本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在抵达报告线前按照3.4的要求报告。

(2)驶离本定线制水域的船舶无需报告。

(3)船舶在通过《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中规定的VTS门线时已向主管机关报告的,驶入本定线制水域时无需再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在驶入本定线制水域时已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在通过《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中规定的VTS门线时无需再向主管机关报告。

(4)在本定线制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3.6 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1)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2)受理报告机关为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简称“天津VTS”。

3.7 呼叫频道和使用的语言

(1)天津VTS呼叫频道为甚高频(VHF)08频道。

(2)报告所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4.特别规定

4.1 使用本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不免除其履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4.2 船舶使用本定线制,应在甚高频(VHF)08频道守听。

4.3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为了避免航行危险不得不穿越时,须先向天津VTS报告,并提前与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应当在确认没有顺分道航行的船舶接近的情况下方可穿越。

4.4 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如需从分道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4.5 使用本定线制的船舶确需追越时,应提前征得被追越船同意并报天津VTS,追越应不致与其他船舶形成紧迫局面。

4.6 禁止在警戒区、通航分道及其端部的附近水域锚泊、捕捞和养殖。在本定线制水域内从事其他作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4.7 船舶在警戒区航行及驶入和驶出警戒区时应特别谨慎航行,并运用良好的船艺。

4.8 船舶违反本定线制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实施

本定线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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