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问:《公约》对现有船舶有哪些规定?

答: 规则3.1/2规定,在《公约》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1949 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号)和《1970年船员舱室设备(补充规定)公约》(第133 号)中适用的规定;对于更早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ILO成员国有关法律法规或实践;除有关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的规定外,《公约》其他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均适用于现有船舶。

问: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哪些处所?

答: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提供给海员居住和娱乐的处所,包括海员卧室、餐厅、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等。

问:《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规定涉及哪些方面?

答:对船上海员起居舱室,《公约》的要求主要涉及:

(a) 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

(b) 供暖和通风;

(c) 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

(d) 卫生设施;

(e) 照明;

(f) 医务室。

问:对于起居舱室的高度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公约》标准A3.1/6(a)规定,所有海员的起居舱室应具有充足的净高,最低净高度应不小于203厘米。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的身高明显高于前辈,ILO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净高度从第92号公约要求的190厘米,至第133号公约要求的198厘米,现在《公约》再一次提高了起居舱室净高度的要求。

问:浴室的面积是否可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

答:可以。海员卧室内设置的个人单独使用的浴室面积可以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公约》B3.1.5/2导则建议,根据船舶的尺寸、其所从事的航行活动及其布置合理可行时,卧室的规划和配备应带有包括一个马桶的单独浴室,从而为居住者提供合理的舒适性并便于保持整洁。

问:对于上船实习人员的卧室配置有要求吗?

答:有。《公约》导则B3.1.5/3提出要求,建议对于担任见习高级船员职责的海员,每间卧室居住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

问:海员卧室设施和家具的配备有哪些规定?

答:《公约》标题三中标准A对海员卧室应配置的基本设施和家具作了具体的规定:

● 除了客船以外,船上每间卧室均应配备带有冷热淡水龙头的洗脸池,该洗脸池亦可置于个人浴室中;

● 应为每个海员提供单独的床铺,每个床铺的最小内部面积应至少为198×80厘米;

● 每间卧室应备有一张桌子,并按需要配备舒适的座位;

● 对于每个居住者,家具应包括一个宽敞的衣柜(至少为475升)和空间不小于56升的抽屉;如果抽屉设在衣柜里面,则衣柜的合计容积至少应为500 升;柜内应设搁板,并能够由居住者上锁以确保隐私。

问:船上餐厅设置要求分普通船员餐厅和高级船员餐厅吗?

答:《公约》A3.1/10(b)规定,在船上可设置分开或公共的餐厅。《公约》没有要求一定要分开设置普通船员餐厅和高级船员餐厅。但《公约》导则B建议,餐厅设置应考虑到诸如船舶的尺寸、海员不同的文化、宗教和社会需要等方面的因素。

ILO第92号公约则明确规定,每艘海船应布置足够数量的餐厅,要求分普通船员餐厅和高级船员餐厅。

问:餐厅面积大小有何规定?

答:《公约》规定餐厅设置要考虑到任一时间可能用餐的海员人数。用餐人数可以理解为船上海员的总人数,减去船舶正常值班的人数。餐厅最小面积应为1.5平方米/人乘以船上同时用餐的人数。ILO第133号公约规定船上餐厅面积为1平方米/人。

问:海员卧室配置的最低要求是1人1间还是2人1间?

答:对于不同用途、不同总吨位的船舶,《公约》提出了对各类船舶上海员卧室配置的最低要求:3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海员卧室配置的最低要求是1人间,且不小于4.5m2;其余船舶上海员卧室的配置可以设有2人间。以下是根据《公约》标准A3.9要求归纳的“海员卧室配置及面积表”,可方便船东和船舶设计人员查阅。

《公约》对于海员卧室配置和卧室最低面积的要求与ILO第92号公约和第133号公约中相关要求相比较,每个海员卧室配置及卧室最低面积等要求都提高了,有利于改善海员在船上的居住条件。

问:对于船上供暖和通风《公约》有哪些规定?

答:《公约》标准 A3.1/7规定,除专门在热带气候中航行的船舶外,应通过供暖系统提供充分的供暖。在导则B3.1.3提出具体的供暖建议要求:如海员在船上生活或工作需要,海员起居舱室的供暖系统应一直开放;海员起居舱室的温度保持在适当水平;必要时应装保护罩以避免火灾对居住者构成危险或带来不便。

《公约》标准 A3.1/7要求,卧室和餐厅应通风良好;除常年在温带地区航行不需要空调的船舶以外,应为船舶的海员起居舱室、任何独立的无线电报务室和任何中央机器控制室配备空调设备;所有盥洗处所应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风装置,并与起居舱室的任何其它部分独立等。

以上是《公约》标题三标准A和导则B对供暖和通风的要求和建议。现在船上海员起居舱室除门窗通风外,均设置空调系统。现船上一般均设置集中的冷热空调系统,舱室供暖一般由空调系统供给。对船舶通风系统设计,国际航行船舶还应符合IMO有关规定。SOLAS公约从防火的角度、载重线公约从船上各种小开口是否设置关闭装置的角度,都对通风系统包括空调系统提出具体的要求。

船舶营运时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应保持运转正常,海员起居舱室室内保持适宜的温度(18℃~28℃)和相对湿度(30%~70%)。特别要注意船舶空调系统的冷暖效率应维持在正常的水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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