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海事劳工公约》生效一周年政策解读
公约概述——快速直观解读
公约出台背景:
1)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 2)海员需要特殊保护
公约通过时间:
2006年2月7日至23日,在日内瓦举行国际劳工组织(ILO)海事大会上以314票支持、0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
公约的生效方式:
1)占世界船舶总吨位33% 2) 至少30个成员国批准 3) 批准12个月
公约的生效时间:
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
批约国家(64个):
截止2014年8月20日,64个国家批约,但中国政府尚未批阅。
公约是海员的权利法案,由68个现有公约和规范合并而成,确立了海员体面工作的最低标准。
公约的基本目标:
1)确立海员享有体面工作的权利 2)促进船东之间的公平竞争
公约的架构: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约条款(正文)
第二层次:规则(原则性要求)
第三层次:守则(标准A和导则B)
规则和守则按公约所涉及的领域被分配到了五个标题下:
标题一 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 就业条件
标题三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标题五 遵守与执行
( 注:标题1-4是公约保障的海员权利)
公约的特点:
1)针对性强(保障海员权益) 2)引入检查和发证程序 3)引入港口国监督机制(PSC) 4)引入不予优惠原则 5)独具灵活性原则(实质等效)
不予优惠原则:
已批准公约的缔约国有权对到港的悬挂未批准公约国家旗帜的船舶按照公约条款、规则及守则A部分要求实施港口国检查。
实质等效原则:
1)只要船旗国可以证明其方式与公约要求实质等效即可等效替代。2)标题五“遵守与执行”不能等效替代
船旗检查和发证
检查适用范围: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和2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中国国内自查)
发证适用范围: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海船应当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三方协商机制:
1)政府主管当局 2)船东组织(协会) 3)海员组织(工会)
对于《公约》内容的任何偏离、免除或灵活适用,应由主管当局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决定。
使用船舶:除以下船舶外的所有船舶。
1)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或适用港口规定的区域航行的船舶;2)捕鱼或类似捕捞船舶;3)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4)军舰和军事辅助船;(注: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船舶)
适用船员:
1)在船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
2)如对某一类人员的适用有疑问,应由主管当局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决定
根据我国的规定,海员是指在从事商业活动的中国籍海船上工作、见习和实习的任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