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天津海事局组织辖区39家海员证申办单位召开了《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宣贯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通部海事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规范船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港监字[1996]164号),已不能适应航运经济的发展和海员劳务输出的需要,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海员证颁发程序的合法性遭到质疑。为规范海员证的管理工作,便利船员取得出境证件,交通部海事局制定了《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新出台的《管理规定》,取消了海员证办理过程中政府审批这一环节,从而使申办过程更加便捷。《管理规定》同时加强了对海员证的管理,船员执行任务回国后应将海员证交回其证件申办单位保管,申办单位对所申办的海员证负管理责任,并负责收缴、销毁过期的海员证。申办单位通过对海员证的有效管理,对船员动态进行跟踪,保持记录并建立海员档案。
    《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既赋予了申办单位更大的权限,又加大了管理责任。在宣贯会上,天津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负责人对《管理规定》做了详细解释,针对天津海事局辖区的特点,结合《管理规定》向各海员证申办单位提出了相应要求。

 


来源:天津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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