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要求所有围填海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洋工程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
  《条例》对海洋工程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以及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条例》强调,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人海。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海洋主管部门要对海洋工程运行后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第一个配套法规,把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防治措施进一步具体化,对强化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航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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