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关总署发布2006年第65号公告(关于对伊朗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和2006年第67号公告(关于对巴哈马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称,对在华港口行驶的伊朗船舶及巴哈马籍船舶采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第65号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商船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2006.11.7)起,对伊朗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第67号公告也指出,自2003年8月17日起,对巴哈马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名词解释: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一国船舶使用了另一国家的助航设施而向该国缴纳的一种税费,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和《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船舶吨税由海关代交通部征收,海关征收后就地上缴中央国库。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国籍船舶。船舶吨税税率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
 

 

 

 


来源: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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