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9日

    无船承运提单管理研讨会日前在北京召开,该会议由交通部水运司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四厅共同发起,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受委托邀请有关专家参会。

    会议针对目前无船承运提单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很多无船承运人经营者使用的无船承运提单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各口岸司法部门在处理有关无船承运人经营的案件时,对如何界定无船承运提单的合法性有不同的观点,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当年参与《国际海运条例》起草和组织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陈富智司长,从贯彻国家权益和安全、保护托运人和实际承运当事人利益、我国加入WTO需要等方面出发,阐述了加强管理无船承运提单的重要性。

    参会者从《海商法》、《合同法》和国际海运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法规等各方面,提出了既有法理依据、又有国际海运实践的可行性建议,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制定解决无船承运提单问题的司法条款,以便于各地司法部门针对此类问题统一执法。

 

 

来源: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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