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日

    6月14日,交通部水运司发出通告,公布了15家未取得经营资质而违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名单。“交通部责令这些企业停止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并将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实施严厉处罚。”交通部水运司国际航运管理处处长熊伟向记者透露道。

    据悉,作为无船承运业务的直接主管部门,交通部水运司国际航运管理处目前正在酝酿相关处罚措施,其目的是要进一步规范无船承运业务市场。“这一次处罚是非常严厉的”,熊伟如是强调。

    无船承运市场走向规范和完善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海运条例》),并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伴随条例而生的我国无船承运业务,至今已走过了五个年头。

    截止2007年6月11日,我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达到1 770家。五年来,在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努力下,我国无船承运业务市场不断走向规范有序,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交通部除了严格履行《海运条例》相关规定和职责外,结合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实施进展,不定期对外公布取得或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同时还及时根据查处情况,先后公布了100多家违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名单,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此外,协助各海事法院执行了多项因无单放货原因而划扣保证金的裁决,使保证金制度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有效保护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单、完税、保证金是无船承运业务的三大热点问题”,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副会长邢德彰在介绍近年来我国无船承运业务发展情况时如是概括。

    针对无船承运人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交通部和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加强调研与协调。后经国税总局、国家外汇总局先后发文,明确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发票、交纳营业税和开设外汇账户的相关政策。特别是2006年12月31日国税总局发出通知,明确了有关无船承运业务营业税税收管理规定,即从今年1月1日起,按照代理业税目实行差额纳税。

    “协会将进一步争取国税总局对无船承运业务的支持,希望明确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属运输范畴。”邢德彰对记者表示,如果按照承运人法律地位来征税,税率将从现有的5%下降到3%。

    针对酝酿已久的无船承运人市场准入80万保证金由保险替代的方案,邢德彰表示,目前已完成了与保险公司层面的沟通,一旦按照条例等效原则确立的替代方案出台,无船承运人将会多一种理想选择。

    提单纠纷成市场热点

    据了解,现在提单纠纷正成为有关各方关注热点。

    作为从货运代理分化出来的一种新的航运主体,不难看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与契约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也有诸多关联或相似之处。也正因此,一些货运代理由货代业务延伸过来,未取得经营资质却在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尽管交通部加大了对违规经营的查处力度,但仍然难以杜绝。

    “一旦出现纠纷,法院审理时就会出现问题:尽管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但在实际经营中,按照公司法和合同法,订立的合同却是有效的,交通部事后的处罚仅是对没有资质、违规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邢德彰说道。

    就此问题,今年4月18日,交通部水运司与高法民事厅联合举行了一个研讨会。会议认为,高法对这一问题要有鲜明态度,要形成司法解释,以利于无船承运业务市场的管理。

    “对于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的一些企业,也有提单报备不规范的问题,或者怕承担风险,不使用自己的提单,而是采用国外的提单,一旦发生问题,就以代理身份金蝉脱壳,而不承担无船承运人责任。” 邢德彰认为这也是产生提单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加强和规范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管理,势在必行。另据记者了解,商务部条法司在修订《国际货代管理实施细则》过程中,酝酿加入“提单管理”的内容。中国船代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在交通部的支持下,就提单问题与商务部进行沟通时表示了异议,认为“在一部货代的管理规定中,加入无船承运业务提单管理内容,是不妥当的”。

 

 

来源:航运交易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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