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了新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人的市场行为,加强港口行业监管,促进港口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启用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定》主要进行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完善了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资质许可制度,二是增加了对《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的规定。

    新《规定》将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经营人,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有相关从业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上述条件,全面提高了在港口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准入门槛,并对在港区内从事船舶污染物垃圾接收服务所使用的不同工具分别提出了要求。

    据了解,明年3月1日启用的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将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人。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之日30日以前可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