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20日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获悉,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简称VTS)值班人员和队伍建设,提高VTS工作水平,保证VTS工作质量,充分发挥VTS在海事监管和服务中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5月17日正式签发,它标志着VTS值班人员的管理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的轨道。

  我国于1982年在宁波港建立了第一个VTS,截至2009年,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建成并正式运行的VTS中心达28个,共有VTS值班员500余人、值班长110余人,此外正在规划建设的VTS中心还有10余个。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建设VTS最多和拥有VTS从业人员最多的国家。

  据介绍,我国VTS的建成和运行,在促进船舶交通安全,改善通航秩序,提高交通效率和保护水域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VTS已经成为海事部门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实现海事管理现代化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手段。

  针对VTS值班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以及对VTS从业人员的严格要求,部海事局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海事现代化管理的特点,拟定了《规定》,旨在强制实施对VTS值班员的任职资格和准入制度。

  《规定》明确VTS值班岗位分VTS值班员和VTS值班长。VTS值班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乙类高级船员以上航海资历(内河具有内河三等大副以上水上资历);经过值班员培训合格,持有VTS值班长证书,已注册登记;具有较强英语会话能力。

  《规定》指出,VTS值班人员培训分为适任培训、岗位见习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参加VTS值班员或VTS值班长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主管机关签发VTS值班员证书或VTS值班长证书;参加岗位见习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人员考试合格后,由实施机构在VTS值班员或VTS值班长证书上进行相应签注;调离VTS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从事VTS工作或VTS人员调换到其他VTS中心工作,需在新任职的VTS中心岗位见习培训合格并在证书上签注后,方可正式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规定》分“总则”、“岗位与职责”、“培训与发证”、“注册和管理”和“附则”共5章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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