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福建省港口岸线资源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一年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批准部门将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这是刚刚获得福建省人大通过的《福建省港口条例》中规定的。该条例将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港口条例》的出台,为促进福建省港口建设和发展,在法律层面为海峡西岸港口群的崛起提供助力。”福建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规定港口岸线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是港口条例的最大亮点,使得作为福建省发展战略资源的港口岸线的价值得到体现,也为福建省今后的港口建设投融资提供了法律平台。 

      该条例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审批规定了具体的报批程序,指出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3年内按项目总投资的2/3以上投入开发建设,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未达到2/3以上的,应限期申办续期手续,续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一年未投建则要被注销使用许可。 

      据介绍,条例还明确了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全省港口进行管理的主体地位;明确跨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体制由省政府确定;明确了福建省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主体和编制程序,确立了福建省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在港口规划编制中的主导地位;创设了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了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提升了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效力;设立港口岸线分级审批制度,规定沿海5000吨级以上港口岸线使用必须报经省交通厅同意或批准,1000吨―5000吨级的港口岸线使用由市港口行政管理局批准,必须报省交通厅同意,以利于交通厅对全省港口岸线使用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规划;规定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应当征求交通(港口)部门意见,为交通(港口)部门介入港口建设项目前阶段提供法律依据;规定船舶超级靠泊的有关情况,为福建省整治船舶提供了法律依据及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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