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正式启动,首批5家无船承运人通过缴纳保证金责任保险,取得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准入条件。这是交通运输部与中国保监会联手,为促进行业发展、创新行业监管方式推出的新举措。

    新选择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北京世航物流有限公司就是首批投保保证金责任保险的公司,该公司总经理倪放告诉记者,这种方式帮助企业获得了宝贵的流动资金,为企业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记者了解到,受历史条件所限,交存保证金曾经是无船承运人唯一的财务责任担保方式。《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原交通部曾试图将担保、保险和交存保证金共同列入无船承运人责任担保形式,但由于当时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相关市场发展还不具备条件,因此《条例》仅规定了交存保证金作为当事人唯一的责任担保方式。

    “80万元作为非流动资金用于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对多少申请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资金压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李宏印告诉记者,本着创新政策、立足服务的原则,为帮助企业缓解流动资金压力,为企业创造更加便利的经营环境,从2004年起,交通部就会同中国保监会研究增加保险作为无船承运人市场准入责任担保方式的可能性。

    “2009年1月1日起,为无船承运人增加以定期存款方式交存保证金的选择,无船承运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定期存款方式或活期存款方式来交存保证金,但仍不足以解决企业缴纳较大数额保证金,影响资金流动、无法盘活使用的问题。”李宏印表示。

    经过多方努力,今年9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终于浮出水面。自今年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人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这一制度的推出是交通运输部和中国保监会落实“三个服务”、创新行政监管方式,发展现代物流和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具体措施,得到了各有关主管部门、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和行业从业者的大力支持。记者了解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目前正处于试行期,等到有关条件成熟后,将通过修改《条例》加以明确。

    保证金责任保险与保证金清偿债务功能“等效替代”

    记者了解到,该保险与保证金清偿债务功能“等效替代”。保险承保的范围、理赔的程序与目前的保证金清偿债务制度相一致,即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清偿额度与《条例》规定额度相同,旨在切实保障有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此外,李宏印告诉记者,保险是实现保证金额度的保证,非完全责任保险。该保险为保证金责任的保险,是无船承运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之一。该保险非一般意义的完全责任保险,它由无船承运人通过向有关保险机构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费,由保险机构保证相关无船承运人保证金额度的实现,即不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而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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