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11月30日电(记者吴小康)根据广西日前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人自取得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二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将由原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其岸线使用许可。

    为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该条例规定,因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港口设施未能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此外,该条例还对临时使用岸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岸线使用人可以对岸线临时使用,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并在使用期满后三个月内恢复岸线原状。尽管广西港口资源丰富,但“瓶颈”依然不少。

      统计显示,目前在广西1600多公里的海岸线中,适合建万吨以上码头泊位的深水岸线仅约200公里;在6000多公里内河航道中,能够建设千吨级以上码头的深水岸线只有500多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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