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浙江省政府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该办法对岸线使用不合理及违法使用行为作出了严格约束和处理规定。

  该办法指出,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要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2年内进行开发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的,重新办理港口岸线审批手续。

  而且,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要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浙江省政府在办法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将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的港口管理部门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对港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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