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全国3600多家无船承运企业,11月19日参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宣贯会的企业仍是少数。未到会企业的知晓度和态度将成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是否顺利的重要因素。

  “截至目前,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备案制度)进行了两期培训,加上此次宣贯会,参与其中的企业也不过500多家,令人担心的是,全国其他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企业,它们了解这一政策吗?”11月19日,交通运输部在上海举行的备案制度宣贯会上,上海航运交易所总裁张页发出这样的担忧。

  确实,据记者了解,10月 19日在上海举办第一期培训,共167家企业239人参加;11月3日深圳的第二期培训,共127人参加;此次宣贯会,到会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企业负责人共160余人。不考虑其他因素,仅将上述数字简单相加,备案制度也不过在526家企业负责人中得到了宣讲,相对于全国3600多家无船承运企业,还是少数。其他未到会的无船承运人企业的知晓度和态度将成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是否顺利的重要因素。

  备案制度在备案主体上已经完整

  “随着2010年12月1日备案制度的正式实施,备案制度的备案主体将得以完整,海运市场主体的统一监管链也由此形成。”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在宣贯会上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第20条规定,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NVOCC)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交通运输部为此确定了关于备案制度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统一部署。国际班轮公司运价备案制度在2009年6月9日经交通运输部2009年20号公告予以实施,并且实施一年来取得了良好效果。

  从备案制度推进过程来看,由于备案制度设立后,市场需要一个发育的过程,同时备案制度的实施对信息技术也有较高的要求,为此在《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仅规定备案制度的实施时间表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到目前,《国际海运条例》颁布实施已近十年,在此期间,交通运输部在管理上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包括实施提单登记和保证金制度、推出NVOCC提单范本、NVOCC专用发票、协调国家税务总局明确NVOCC税负、NVOCC责任保险替代保证金试点等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无船承运行业的发展。目前推出备案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从NVOCC的业务量来看。目前在交通运输部登记提单、交纳保证金,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达3600余家。无船承运业务已成为中国国际海运市场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据统计资料分析,在中国的国际集装箱海运业务中,有近60%是通过无船承运业务操作得以实现的。实施备案制度,形成对无船承运行业的有效管理体系,已经成为这一行业本身的自我需要。

  从无船承运业务的市场实际来看。班轮市场通过备案制度的有效监管,市场运价平稳,不规范操作基本得到控制。但在无船承运业务二级市场上,通过套约等不规范方式,时有“零运价”、“负运价”问题出现,且矛盾日显突出,已经严重冲击到班轮市场运价的正常秩序。另据记者了解,NVOCC相对于其他航运主体,进入门槛低、数量庞大、经营规模不一,由此造成操作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明晰、身份不明确等隐患,给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因此,2010年9月15日,交通运输部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20条的规定,对外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正式推出备案制度。至此,备案制度在备案主体上已经完整。

  从10月1日起,备案制度正式开始实施,班轮备案制度和无NVOCC备案制度将共同成为加强国际海运市场监管的重要抓手。

  规范市场需各界共同努力

  据记者了解, 截至11月18日,全国已经登记3615家NVOCC中,上海航运交易所已电话通知到2199家,已提交备案申请的企业620家,已备案企业148家,共备案运价21272条记录。

  不管是参加培训和宣贯会的526人,还是已提交备案申请的620家,对于全国范围内的3600多家NVOCC都还是少数。

  当维护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中国集装箱运输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成为实施备案制度的根本目的时,上至行业主管部门、执行机构,下至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即NVOCC的共同努力都缺一不可。

  贯彻实施态度坚决

  不管是11月12日在北京举行的NVOCC运价备案政策实施新闻发布会,还是此次宣贯会,记者都能明显感觉到,对于此次备案制度的实施,交通主管部门态度坚决。两次会上,相关负责人均明确表示,针对涉嫌违规的运价行为,交通运输部还将按照区域划分,视情授权、委托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对于经查实违反运价备案制度的,将坚决予以查处,绝不留情。宣贯会上,宋德星特别强调指出,NVOCC要严格依照交通运输部公告要求,报备和执行报备生效的运价;上海航运交易所要继续做好技术保障工作,恪守保密义务,确保报备信息的安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基础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交通运输部要建立畅通有效的举报反应体系,成立调查中心。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局长孙建平也在宣贯会上表示,上海交通港口管理局作为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一定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40号公告的要求,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操作的NVOCC,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同时,作为此项制度的坚定执行者,张页的郑重承诺在向交通主管部门表明立场的同时也打消了部分NVOCC关于是否会泄漏商业机密等方面的顾虑。

  张页表示,将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关于运价备案受理的要求,全力承担起运价备案受理工作;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提供技术服务,为NVOCC备案运价提供安全、通畅的系统服务。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接收到的备案运价信息符合《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告要求,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监管提供技术支持;遵照《国际海运条例》、交通运输部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保守商业秘密;秉承为备案义务人服务的宗旨,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精神,为NVOCC履行备案义务提供服务。

  企业代表纷纷表态

  作为市场的直接参与者,中远、中海、中外运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纷纷表达了对此次备案制度的看法,均明确表示,将积极响应政策要求。

  中远集团副总裁许立荣:无船业务也是海运业的重要内容,NVOCC实际也起到了很多承运人的责任,3600多家NVOCC是班轮业的重要支撑,也对班轮市场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中远集团将认真率先示范做好备案制度,共同为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我们的贡献。同时,也呼吁业内人士,大家共同持续用理性思想来对待市场,共同以双赢合作思想来加强业内多层次合作,用服务创新来赢得市场竞争,共同为航运这个古老行业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中海集团副总裁张国发:我们将在继续做好班轮运价备案工作的同时,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关于备案制度的各项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上海航运交易所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实施,确实做好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工作。在今后的业务经营中,将继续坚持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来提升中国海运的竞争力,不参与低价竞争和无序竞争,为良好的市场秩序做出我们新的贡献。

  中外运长航集团副总裁陶素云:中外运长航集团积极采取了措施,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备案制度工作,在第一时间了解推出该项制度的政策背景和管理要求,将文件下发到集团所属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单位,并且组织贯彻落实。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对集团所属无船承运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的要求,认真实施该制度,和大家一起共同维护公平理性的国家航运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无船承运业务的健康发展。

  宣贯会后的答疑,诸多关于政策理解、操作细节等方面的问题陆续被提出,包括特种箱如何进行运价备案、海运费上限如何界定、备案时间限制、报备的运价幅度如何控制,甚至还有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在操作习惯与法律规定间如何适应调整等。

  天津港航机构参会代表人在向上海航运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咨询时表示,天津地区无船承运企业对备案制度仍存在诸多待解决的问题,希望政策的宣贯和培训能加大力度。

  可以看出,与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相比,数量众多,经营方式多样的无船承运企业运价备案政策的实施要复杂许多。所幸的是,我们看到了出席会议的无船承运经营企业的代表态度认真、积极,对备案制度的实施高度重视。相信,随着政策宣传和“三步走”时间表的深入推进,一年内甚至更短时间内规范市场的目标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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