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军(资料图)

  3月初,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该市今年人大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说:立案侦查的青岛远洋原副总经理宋军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700余万美元,用于个人炒股、购车,并在北京、天津、青岛等地大肆购买房产37套,给国有企业造成巨额损失,现已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宋军进入公众视野,可追溯至2008年。

  当年5月,网上出现了“反映”青岛远洋当时主要领导吕某“问题”的帖子。

  当时有一则自称“青远广大职工的呼声”的网帖称,2008年5月份的诬陷案,经青岛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以确凿的证据证实是公司原副总经理宋军所为,并在2008年9月28日将其逮捕。

  在宋军“第一次被捕”之后,在案件调查的逐步深入过程中,宋军一系列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为亲友非法牟利、生活腐化、大肆侵吞国家财产等违法乱纪的犯罪行为逐步浮出水面。

  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的宋军,如何利用职务之便攫取巨大个人私利?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语焉不详。近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获得的信息,部分解开了这一谜题。

  空手套白狼

  宋军一案事发的“导火索”可以说是青岛远洋大厦二期工程,在这个工程的运作过程中,宋军玩了一把“空手套白狼”的游戏。

  2006年前后,青岛远洋运输公司开始酝酿建设青岛远洋大厦二期工程项目。此时宋军担任青岛远洋副总经理,分管陆产等工作。这一职位,使得他在远洋大厦二期工程的建设上,有更多决定权。

  公开资料表明,远洋大厦二期工程将兴建一幢31层高的五星级酒店,设有一个四层的地下室,局部设有车库,提供约500间客房,总建筑面积约为80000平方米。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本来青岛远洋自身是有能力建设这一项目的,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此项目被确定要引进外资,青岛远洋与外资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共同运作这一项目。

  最终确定的方案是,青岛远洋以自有土地经过评估后占合资公司50%的股份,外资公司出资2200万美元占50%的股份。

  “所谓的外资公司其实就是宋军及其关联人设立的假公司,根本无任何资产。”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他们先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一家离岸公司,后经多次变更,成为合资公司青岛远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外方股东。

  由于这家外资企业是一家并无资产的空壳公司,根本无力对远洋大厦二期项目进行实际投入,于是宋军想出了一个办法:由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开具信用证,外资公司将此信用证在境内抵押贷款,将抵押贷款作为外方资金投入该项目建设。

  “青岛远洋开具信用证的初始目的只保证青岛远洋在规定时限内使二期用地符合开发条件,并不做其他保证。但后来性质就变了。”知情人士说。

  最终,这张信用证在新加坡某银行做了抵押贷款,贷款的2200万美元投入到了远洋大厦二期工程建设。

  “自毁长城”的合资合同

  2009年5月17日,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将远洋大厦二期项目合资纠纷案,其中主要是开具的信用证是否存在风险、如何避免风险请国内著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

  从记者获取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可以看出整个合资合同和信用证开具过程中的“瑕疵”,也可以看到宋军所起的“作用”。

  这份《法律意见书》认为,远洋二期工程合资合同的一些条款简直是“自毁长城”。

  《法律意见书》中说,比如规定中方将土地使用权入资的时限,而对外方则没有明确后续入资的时限;比如对中方规定了较多的义务,甚至不切实际地规定了保障按期开业业务,而对具有同等控制权的外方没有规定首期出资以外的任何实际性义务;比如将上述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备用信用证受益方由合资外方ABURAG公司改为其母公司EEMF公司;比如将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从保障土地使用权的投入而扩张到保障整个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及把信用证的性质定为“可转让”从而造成巨额担保资金的可能风险。

  但宋军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将这份备用信用证开具得几乎无懈可击。连上述参与论证的法律专家都说,“即使本案合同被认定无效,也只是有条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即必然导致进入清算程序,这样既不能否定外方的2200万美元投资,也不太可能撤销信用证。”

  《法律意见书》分析说,“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中远洋的全资子公司,相关人员由中远集团任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因此,本案所涉及的中方人员存在渎职、贪污和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嫌疑。”

  “已经有证据材料显示,合资外方实际是在维尔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其资信状况根本无法查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资中方未进行尽职调查,使得合同签订出现了重大失误,如果造成重大损失,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渎职犯罪。”

  这一论证结果并未改变信用证抵押被银行“变现”这一事实。在2009年7月信用证到期后,新加坡某银行“扣款”2400万美元。这其中包括2200万美元的贷款本金及200万美元的利息。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据他了解,除此之外,青岛远洋还付给了合资外方60万美元的违约金。具体是如何违约,他并不知晓。

  而后来合资公司的外方,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50%的股权,以1美元的对价转让给了青岛远洋运输公司。现在青岛远洋运输公司是持有“合资公司”100%的股权了。

  “开始时,远洋大厦二期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就是被压低了的,这样可以使外方以较小投入占有较大股权。”知情人士称,“如果事情不暴露,外方就可以在远洋大厦二期建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从而获得差价。”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2007年10月前后,青岛远洋组成了新的领导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注意到了远洋大厦二期工程建设中外方的问题,当问及外方公司情况时,青岛远洋其他负责人皆称不知。

  于是,公司决定由战略发展部对此进行调查,其后真相逐步显现。

  记者采访时,上述知情人士指着远洋大厦二期这个还未穿“衣服”的工程说,其实这个项目早该建好了。拖到现在光利息就不是个小数字了。

  多种利益输送途径

  “这(远洋大厦二期工程)是宋军玩的‘未完胜’的游戏。”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后来宋军能够担任青岛远洋的总经理,这个过程将是天衣无缝的,谁也不会追究。”

  对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所称的贪污受贿700万美元,上述知情人士称,这是检察机关“查实”的,实际可能不止这个数目。

  他同时说,这700万美元主要来自海外,来自外方对宋军的“回扣”等。

  宋军除了担任青岛远洋运输公司副总等职务外,还担任下属汇泉公司的董事长。他也利用这个平台为自己创造效益。

  记者了解到,在宋军的主持下,汇泉公司曾经光船租赁外方一艘货轮,租金为每天1.6万美元。但其后,他又将该轮以较低价格进行返租。

  “不知道这是什么理由,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他从外方获得了利益。”知情人士称。

  另外,在光船租赁即将到期,汇泉公司可以数百万美元对该轮进行买下时,这一货轮又被低价卖给了海外另外一家公司,其中利益输送的路径现在还不知晓。

  另外,据青岛远洋运输公司职工反映,自2005年起,宋军利用职权,强令所分管的3个有船公司将船舶各种保险交由北京某经纪公司操作,但实质上该公司不承担任何业务。一艘船的价值就在两三亿元人民币,其保额也不是个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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