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船员使用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卫星终端设备(以下简称“卫星终端”)意识,切实提高卫星终端开机率,我省决定自2011年4月起实施卫星终端不开机渔船黑名单制度。4月份,我区有36艘渔船被列入黑名单。

  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在每月10日前,通过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综合监控平台检查渔船作业期间开启卫星终端情况,结合各地上月检查报告结果,重点查找出海作业期间卫星终端未开启的渔船,并汇总通报当期《不开机渔船黑名单》。

  上了黑名单的渔船,海洋与渔业部门将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开启卫星终端,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控与检查,掌握渔船动态及卫星终端开机情况,逐一核实并记录在案。经核实属无故不开启卫星终端渔船,将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浙海渔计〔2011〕14号”文件的要求,下发整改通知并进行相应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浙海渔计〔2011〕14号”文件即《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规定,渔船出海期间未按规定保持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正常开机,经教育后仍不开机的将扣减50%的油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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