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日照市港口建设费征收主体变更为日照海事局,征收标准下调20%,该市两个直收点、9个代收点即日起开始办理港建费收缴业务。

  记者从9月29日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港建费征收政策调整后,原有收费标准下降20%,所征港建费部分上交市财政,每年可为全市带来2个多亿收入,可用于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资金将更加充裕。

  按照新《办法》规定,10月1日起,全市港建费征收主体变更为日照海事局,征收标准降低了20%。在注重民生的原则下,新《办法》对涉及民生的物品实行减征和免征,如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实行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新《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海事、货主、代理、港口码头经营人的责任义务,征收与稽查程序更加严密。

  为方便交费义务人办理业务,并与原收费征管模式有效衔接,日照市港建费征管模式采取了代收与直收相结合的方式,目前已设有直收站点两个、代收站点9个,方便货主等相对人办理业务。

  港口建设费是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专项用于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支持保障系统建设支出港口建设的国家政府性基金。

  据介绍,作为港建费征收主体,日照海事局积极按照上级部署开展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成立了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领导小组,设筹备工作组,全面开展港建费征收前的各项前期工作。对全市港口经营人、代理公司和部分货主企业进行了走访调研,先后调研了日照港集团及下属各分公司和岚桥港、童海港等业主码头。设置了征收机构,确定了直收站点和代收站点,进行了软件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9月1日开始了新模式试运转。

  日照海事局副局长杨国卿表示,海事部门将结合新《办法》的实施,正确引导港口企业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的货主和船舶,促进全市港口事业和港口物流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和“十二五”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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