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述

  自2011年10月1日起,《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由港口装卸公司或码头负责征收改由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机构负责收取。同时,为降低物流成本,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标准由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7元下调至每重量吨5.6元,国内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元下调至每重量吨4元,总体费率下调20%。

  二、分析与判断

  国外基本上不征收港口建设费。

  (1)英国港口建设以私人投资为主。英国政府不监控港口投资计划,无论港口设施还是航道设施,国家都不参与投资。伦敦港所有项目都是港务局自行筹资解决,主要资金来源于港口的业务收入和金融市场的资金;(2)美国以发行债券为主,在港口建设资金上实行分摊政策,政府仅负责港界线以外进港航道的建设和维护。港口装卸的大部分货物按商品价值的0.04%计征维护费税用于港口航道维护。港口建设资金由港口自筹,联邦政府资助很少;(3)日本以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融资。政府根据港口的相对重要性、设施种类、当地经济状况等条件对港口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政府主要以社会性或公益性基础设施为投资对象,港口经营性设施则由港口私营企业投资和经营管理。

  港口建设费征收历史:已是昨日黄花,免征是大趋势。

  在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后,港建费的征收金额和征收范围已呈强弩之末:

  (1)1986年起开始试征收港口建设费,港建费主要用于沿海港口码头、防波堤、港池、航道和港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以及水上过驳措施项目;(2)1993年,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对外开放口岸的港口,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建设费由交通部批准的开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务局或相应管理机构为代征单位,交通部将其中20%~50%返还港口企业;(3)1995年,国务院推出了新的投融资政策,即谁投资、谁建设、谁使用的自主融资、自主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滚动发展的多方式、多渠道筹资建设港口码头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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