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超过现行规范设计船型的大型干散货、油品船舶,不再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进行靠泊管理,而必须严格执行“论证—审查—核准”程序。

农历春节后的第一天,焦头烂额的中国散货船东们终于能长舒一口气了。交通运输部1月31日发布《关于调整超设计规范船型船舶靠泊管理的通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超过现行规范设计船型的大型干散货、油品船舶必须严格经相关部门“论证-审查-核准”程序执行。这意味着包括淡水河谷40万吨级VLOC在内的超规巨轮将被监管。

自从淡水河谷试图自建40万吨级VLOC船队后,中国散货船东就一直和淡水河谷进行激烈的博弈,双方使出“九牛二虎之力”游说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以期获得支持。元旦前,装载35万吨铁矿石的淡水河谷“Berge Everest”号VLOC在大连港靠泊后,业内曾普遍认为,淡水河谷40万吨级VLOC船型进入中国港口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默认。

然而VLOC靠泊大连港不久,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调整超设计规范船型船舶靠泊管理的通知》(《通知》)。《通知》指出:“鉴于当前超大型船舶港口作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超设计规范船型的超大型船舶靠泊作业安全隐患较大,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标准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决定对超设计规范船型船舶靠泊码头管理方式进行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超过现行规范设计船型的大型干散货、油品船舶,不再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进行靠泊管理。码头靠泊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此前靠泊大连港的“Berge Everest”号以及更早前靠泊舟山马迹山港的“Berge Stahl”号都是采用“一船一议”的方式才被允许靠港的,《通知》的下发意味着有关部门将对40万吨级VLOC船型进入中国港口实行监管。

中国船东协会日前在其官网上表示,目前建设规范标准的散货船泊位最大为35万吨船,原油船泊位最大为45万吨船,大于35万吨的散货船和45万吨的油轮均为超过现行标准规范的船舶,按照《通知》,这些船舶将不得采取“一船一议”方式靠泊中国港口。至于将来建设标准规范的修订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科学论证,按照法规程序进行。

“就目前状况而言,除非交通运输部撤销这个通知或批准提高相关码头的靠泊能力,否则40万吨级VLOC已经失去了合规挂靠中国港口的可能。”海商法研究中心相关人员向记者表示。

不过据有关人士表示,交通运输部的《通知》并非针对淡水河谷40万吨级VLOC而下发的,《通知》的目的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制止相关安全事故发生,对象涵盖了超过现行规范设计船型的大型干散货、油品船舶,实行更符合中国港口情况的监管措施。而之所以《通知》被更多地与VLOC联系在一起,原因或许是两件事在时间上的邻近。

截至记者发稿前,淡水河谷表示,该公司VLOC在停靠中国港口时将“完全依据”中国法律。

VLOC安全存疑

业内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交通运输部发出《通知》是从安全角度考虑。首先,中国目前尚没有任何航道、港口和码头泊位被获批能接待40万吨级船舶,盲目靠港极易发生险情;其次,就在‘Berge Everest’号靠泊大连港前一个月,淡水河谷的另一艘VLOC就已在巴西出现安全事故,如果相同的事故出现在大连港,后果不堪设想。”

据悉,去年12月4日,原本准备装载38.1万吨铁矿石的VLOC“淡水河谷北京”号在巴西马德拉港1号码头装货至26.3万吨时,船体突然发生压载舱开裂并大量进水。据报道,至少有两个压载舱有裂缝且向第七货舱漏水并伴有沉船危险。虽然随后该船运营商STX Pan Ocean船务公司和淡水河谷立刻采取补救措施封堵漏水并迅速拖走该船舶,但此次事故依然导致马德拉港“瘫痪”了近两天时间。据淡水河谷估计,停止运作期间,大约有75万吨铁矿石未能按期装卸。

记者曾就此事询问STX Pan Ocean船务公司的相关人士,该人士表示,公司至今尚未对此作出评论。但据内部人士透露,该事故经过DNV的调查,已排除船舶在设计和结构上的问题,发生事故的原因,可能是由装卸环节或船舶制造环节出现问题所致。“由于VLOC的载货量非常巨大,如果装卸不当,可能造成船体受力不均,而船体某处的受力超过设计能力时,就可能会发生舱壁开裂。另外,船舶在制造环节中,用料不当或焊接技术处理不当也可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具体细节要等最终调查鉴定结果出炉才能见分晓。

对此,相关人士表示,多方面消息都提到事故起因是由于船体开裂,无论最终结论如何,从一个侧面可以说明此种船型可能尚待成熟,在设计上或超出了目前技术可控范围,安全上存在潜在风险。“无论是装卸环节也好,制造环节也好,一艘VLOC在交付不到3个月就出现严重事故,在航运业是非常罕见的,从理论上讲,这与该船型的结构设计缺陷绝对脱不开干系。”该人士表示。

业界多名资深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事故说明40万吨级VLOC的制造技术有待成熟,一旦发生事故,轻则堵塞航道,影响港口作业,重则造成港口环境污染,带来生态灾难。”有报告显示,“VLOC携带的燃油量数量巨大,相当于一艘中型油轮的装载量,一旦发生燃油泄漏,将是灾难性的。”

国内某散货公司负责人表示,像VLOC这样的庞然大物一旦发生事故,其所造成的影响远不止生态灾难那么简单。他说:“VLOC体积巨大,一旦在港口主航道内沉没,必将严重堵塞航道,而以中国目前的打捞能力,要打捞40万吨级船舶困难巨大,要彻底清出航道可能将耗时半年之久。而在这期间,港口内的船出不去,港口外的船也进不来,造成的损失是包括大连港在内任何一个港口都无法承受的,而且主航道被堵塞也会危及中国经济和国防安全。”

鉴于VLOC船型在安全上的诸多隐患,业界有报告曾呼吁:淡水河谷经营的40万吨级VLOC船队为非航运专业的矿石生产企业所经营,在船舶安全管理、船舶防污染及航运经营管理方面都欠缺经验,难以像专业船公司那样管理好自有船队,易造成安全和环境风险;其次,此种船型为新开发且尚不成熟的超大船舶,运行期间在设计、材料和工艺方面能否经受住各种海况的考验,目前还不能确定。鉴于上述两点考虑,呼吁政府相关部门、港航企业应对VLOC的安全性给予高度关注,今后是否允许此种船舶靠泊中国港口需慎重决策。

而《通知》也表示,“鉴于当前超大型船舶港口作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超设计规范船型的超大型船舶靠泊作业安全隐患较大”,因此取消了“一船一议”的做法。

关上门留着窗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通知》的发布并非完全堵死包括VLOC在内的超大型船舶进入中国港口之门。根据200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码头,港口经营人可以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核准部门应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而同样在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中也提到,“码头设计靠泊能力按工程竣工验收确定的能力确定。码头建设时水工结构预留设计靠泊能力的,可按实际的结构靠泊能力核算”。

该人士表示,“从技术上讲,各个港口可以对码头泊位和航道做一些‘技改’,重新上报,通过重新审批码头实际的靠泊能力来规避这个问题,只要新的规范能通过,那么以后大船靠泊就变成了常规申报,免去了‘一船一议’的麻烦。”

不过该人士也表示,以目前的政策和舆论环境来看,大连港、舟山马迹山港、曹妃甸港区和青岛董家口港区的铁矿石码头要通过新审批并非易事,后续事态如何发展,还要看各利益相关方的筹码和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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