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祖远强调处理好劳动关系是保证港口行业发展的“稳压器”

本报讯 7月27日上午,全国港口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启动仪式在京举行。这标志着港口行业全国一级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已经建立。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在启动仪式上指出正确处理好我国港口劳动关系是保证港口行业发展的“稳压器”,当前要坚持稳中求进,努力发展新时期的和谐劳动关系,为宏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为建成港口强国而努力。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90%以上的货物,其中95%的进口原油和99%的进口铁矿石等众多物资都是通过港口实现的。港口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基础性、保障性的地位和作用无以替代。

徐祖远指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港口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劳动者就业形式就呈现出多样化、市场化、多元化的特点,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逐渐增多,如何协调和兼顾好企业与职工双方利益,是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核心因素。特别是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的基础仍然比较脆弱,全球航运市场不景气,港口生产增速放缓,港口企业经济效益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港口企业内部劳动关系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难题,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和解决。他要求港口行业相关方面要高度认识建设港口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性,自觉把构建和谐港口劳动关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要内容。

前不久,经过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港口协会的共同努力,形成了《全国港口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章程(草稿)》,成立了全国港口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办公室,并制定了工作规则。“全国港口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成立,有利于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代表政府、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代表职工、中国港口协会代表企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会、行业协会间在有关港口劳动关系方面的深入沟通和协调。

从目前形式看,在港口发展过程中,港口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好的,是随着港口行业渐进式的改革而得到妥善处理的,是向着稳定、和谐的方向发展的。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港口企业普遍能够积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劳动合同管理、职工薪酬管理、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等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完善用工管理体系;能够坚持以人为本,尤其是对劳务工,依据中央、交通运输部和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港口企业经营实际,制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充分保障劳务工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大部分港口企业工会能够积极发挥职能,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地签订集体合同,并且定期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职工奖惩及劳动争议的处理进行监督与协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政策的制定,企业也邀请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积极参与,履行民主管理程序。

在这当中,涌现了一大批劳动关系先进单位。比如,大连港集团被授予“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荣誉称号,青岛港集团、秦皇岛港股份、唐山港集团被授予“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荣誉称号,日照港集团获选2011年全省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示范企业,南通港集团被评为首批全国“厂务公开”先进企业,上港集团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

青岛港集团关于厂务公务、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经验做法更是被中纪委、中组部等六部委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学习。2011年8月15日至16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上,秦皇岛港股份公司、唐山港股份公司、青岛港集团三大港口企业获此殊荣。

徐祖远认为,当前,各级港口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要按照中央提出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积极把握经济回升向好的趋势,坚持稳中求进,努力发展新时期的和谐劳动关系,为宏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为建成港口强国而努力。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港口企业要切实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最大限度地使广大职工包括农民工都能得到劳动合同制度的全覆盖和保护。

第二,要切实加强劳动争议的预警和调解处理工作,力争对劳动关系矛盾“防范在先、监控到位、预警灵敏、处置及时、应对得当、化解有序”。

第三,要积极贯彻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使企业依法治企更有自觉性,职工依法维权更自主性,劳动关系更加健康有序地运行在法制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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