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港口设施保安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安徽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落实部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现对全国港口设施保安专家库进行调整(新的专家库名单见附件),并予以公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港口设施保安专家库/u/cms/www/2012/0801/2012080101205658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