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和《河北省港口岸线规定》

10月25日,河北省政府召开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并由省长签署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会议还通过了《河北省港口岸线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港口岸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

省法制办主任秦博勇向会议作了《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河北省港口岸线规定》草案的情况说明。

据介绍,《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主要规范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二是规范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具体措施。规定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遭受气象灾害破坏后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重要设施,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有针对性的修建防御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及时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巡查线路。对存有安全隐患的危旧房屋、临时建(构)筑物、户外宣传牌等进行除险加固。三是强化了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信息传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加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在人员密集场所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加强农村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以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预警信息。四是规定了气象灾害应急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在气象灾害发生地实行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决定停工、停业、停课,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设施。

港口岸线是港口建设生产的基础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2012年1月 1日施行的《河北省港口条例》对港口岸线的开发使用和资源保护作了原则规定,但在岸线审批条件、时限和环节上尚需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对利用岸线资源建设的项目审批缺乏严格的管控手段。因此,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岸线资源,加快我省港口产业发展,打造曹妃甸和渤海新区两个增长极,制定《河北省港口岸线规定》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

《河北省港口岸线管理规定》首先明确了岸线开发利用的原则。即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综合利用、集约开发和有偿使用的原则。港口岸线管理要严格遵守港口规划和功能划分,新、改、扩港口项目必须符合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使用港口岸线。其次,完善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为确保岸线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规定对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建设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主要评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等。再次,强化了对港口岸线资源的管控。对利用港口规划区域内岸线资源建设的项目,属我省审批或者核准权限的,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属国家审批或者核准权限的,省有关部门上报前也应当报省政府同意。最后是关于港口岸线资源评估机制和使用期限。规定要建立健全港口岸线资源评估机制,对利用率低的港口岸线进行整合,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率。规定了岸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还对临时使用岸线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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